走去開車或牽單車進入路邊被撞為何還要負三成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根據上面規定,路邊停車要去開或腿短的要以牽單車方式進入慢車道(視同行人)
要是看清了一百公尺都無車,在進入車子內或起身騎動單車前,被撞都算無路權嗎?

上述2種狀況,算違反上述交通規則嗎?
如果是的話,難不成要騎單車者瞬間移動或立即跨上單車
到路邊停車開車者,得從汽車右邊設法開門鑽到左駕座。


wen75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恕刪)



小女孩。。。

AKB濕吧 wrote:
小女孩。。。...(恕刪)

sorry!只是傳聞,我又寫的很複雜讓人看不懂,容我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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