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立3個月休養診斷書。
公司也請了公傷假,共3個月。
4個月後我申請調解,我開出13萬元,扣除我的肇責30%合計9萬1。對方保險公司說明,公傷假已領取職災保險,損益相抵。只願意承擔2萬元。
這個2萬合解我當然不服,當下無合解,1個月後第二次調解,對方理賠還是用損益相抵來壓我,合解不成。
我請調解會開合解不成立!
當天下午我就拿診斷書、調解不成立書,去交通隊提告過失傷害,後續檢察官開庭審理,傳喚兩方說明。
對方肇事者說明由保險公司處理。
我方說明,對方保險公司以職災已有領取固損益相抵,只願意2萬合解。
我以下答辯書
1、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職災的原領工資補償與車禍的損害賠償。加害人與被害人非顧傭關係,且職業災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且保護受僱人,非為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故不生損益相抵之。
2、而原領工資補償,是基於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至不能工作之損失,則是來自車禍的過失傷害及侵權行為,兩者並非同一原因事實,故沒有損益相抵的適用。
3、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檢察官認為沒錯,並請對方保險更換理賠專員,在次調解。
10月收到調解會通知書,對方來了不同理賠專員,問我想合解金額,我開口19萬元,比上次多6萬,理賠員沒說話,跟我要了診斷書、請假證明、車損金額、薪資收入。
專員表示跟公司回報一下,得到10萬合解,問我願意嗎?我馬上答應,並簽撤告合解書。
職災保險薪資補貼也收到共計3個月的70%,另外個人保險也拿到理賠,所以共4家保險都拿到足額金錢。
我的案例不適每個人,但別被理賠專員壓著,開出合理價格,我相信檢察官也會幫助你,只要提出證據,不要獅子大開口!合解也可以接受範圍,這是最完美的句點。
最後別讓自身權益影響,該拿就勇敢站出來,車輛第三責任險一定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