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自113年06月30日起除了迎接大違停時代外
好像違規記點規定也改了
剛剛查條例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就字面上解釋
未來交通違規除非被警察當場攔下開單
不論是"逕行舉發"或"民眾檢舉"都不記點
這樣一來最嚴重的計三點的違規行為
包括危險駕駛內除了被吊銷執照的違規, 否則都不記點
闖紅燈、未禮讓行人除非在警察面前違規, 也都不記點
而其他警察不可能當場舉發的動態違規也全部不計點
請問各位前輩 是否真如此
那未來違規只有罰錢的問題, 不用擔心吊扣駕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