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台南民眾反映他檢舉車輛雙黃線違規迴轉用48-1-2條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被員警回復不是48而是49確實經查證真的是49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大家檢舉的時候要注意選對的法條才能讓員警正確舉發有其他檢舉問題請來訊或留言
楚中天 wrote:委婉一點不要誤傷友軍...(恕刪) 拜託,檢舉系統沒有法條讓你選到時候送了一堆不能檢舉的項目是在找警察麻煩和浪費檢舉人時間嘉義縣的檢舉網頁就有法條可以選,上次去阿里山路上送了一堆跨雙黃線的違規根本是嘉義市政府太混好嘛
大家都是願意檢舉的善行熱心人,無須為了警方不人性的系統爭論,警方檢舉網頁條列式選單,可以解釋為法條,但沒有出現第幾條,怪也可以解釋為違規樣態,但又故意用法條用語不是直接陳述違規樣態,所以大家認知都正確,如果審核影片的員警連影片內的違規都無法對應真正的法條,是員警專業不足,不是檢舉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