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交通法規與法院判決實務中,同日期、同時間、同地點確實可能被開立四張罰單。
雖然《行政罰法》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但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下兩種核心原因之一,連續開罰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
原因一:同時間地點,但屬於「不同態樣」的複數違規行為(最常見)這屬於「數行為分別處罰」。也就是說,雖然您是在同一個幾秒鐘的片段、同一個路口,但您同時觸犯了多個不同的交通法規
常見案例:行為 1:停等紅燈時,車身超越停止線(不依標線指示行駛)
行為 2:綠燈亮起前,提前起步(闖紅燈)
行為 3:轉彎時,沒有打方向燈
行為 4:轉彎時,切入內側車道跨越了雙黃線(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見解: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及法院實務均指出,只要屬於「不同構成要件」的違規,即使時間、地點完全相同,警方仍必須分別舉發、合併處罰,無法只開一張。
原因二:屬於法規允許「連續舉發」的特定違規(如違規停車)
如果您是車子靜止停在同一個地方,雖然時間看起來很近,但若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的特別規定,就能連續開罰:
如何自我檢查是否能申訴?
四張罰單繳了二張 今天又來二張 分別犯規44條 53條 ˋ45條1 42條2 共要繳納1200+1800+120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