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之修正

因朋友有一筆罰鍰未繳被吊銷駕照,且年代久遠,
一直處於不想處理的階段,
在今年的五月,條例已重新修正,
內容敘述大致上是這樣寫的: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後來有再電話詢問監理站服務人員,
她表示還要視當時違規情形來論定,
請問各位大大們,能有更詳盡的說明或者是自身已經申請而拿到駕照的嗎??
如果因為車牌罰款未繳被罰款是不是只能吊銷牌照,而非駕駛人駕照?
知道得大大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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