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有一筆罰鍰未繳被吊銷駕照,且年代久遠,一直處於不想處理的階段,在今年的五月,條例已重新修正,內容敘述大致上是這樣寫的: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後來有再電話詢問監理站服務人員,她表示還要視當時違規情形來論定,請問各位大大們,能有更詳盡的說明或者是自身已經申請而拿到駕照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