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中縣交通隊調閱資料後表示,上述台三線 173K+350M 處規定的時速是 50Km/h,被開罰單的駕駛人實際車速 71Km/h,因警員在鍵入資料時,發生錯誤,造成罰單上出現了 716Km/h 的離譜數據少打一個小數點或者多打了一個數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