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上個月老婆的車去保養自備機也被收了2000多的場地費,之前都沒有收過,應該是最近才開始的吧,賓士應該沒被告過敢收2000多的場地費,名目是場地費如果被告保證要吐出來,像PORSCHE就學乖了才收600的機油處理費。
上上週才去中和賓航保養,我的車也是過保固,也是被收開瓶費及場地費。當下服務人員也有跟我說加收這條,當下我有反應但也是無效!(聽說全省統一?)我個人也認為不該收,因為一隻羊被刮二次,感覺很不好,若一開始就刮一次,只是一次刮的比較多就看個人要不要接受了!0800打完還是沒有什麼下文,這消保官會接受嗎?還是有什麼其它方式呢?真希望大家團結一下,想說直接寫信給原廠詢問.........ONZ
公平交易法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0條,尤其是第2項、第3項、第5項(限制阻絕自備油品,限制產業競爭):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回到消費者保護法,保養前我們簽的單子可以視為「定型化契約」,其逼迫消費者簽認「增加工時費」換取「自備機油使用權」,即違反消保法第17條:節錄消保法第十七條部分內容: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也就是說車商藉由額外收取費用限制、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跟責任是違法行為法條都有,但是車主要能夠自己站起來收集證據吉下去,不然人家不會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