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德訂的A180 預計4月底到港交車,但因那時間我人剛好要去大陸,而且業務也說可延後交車等5月份是否有其他優惠政策下來,所以延至5月初交車,但業務要求需拿回原預訂合約書及訂金發票,並改購車人為我本人(原為我太太),說這樣才能延後交車,而至驗車改正式合約時再換回太太的名字,請問這樣的方式有問題嗎?畢竟我們唯一持有的購車證明只有這樣而已,如果都給出去好像又怪怪的!請有暸解的大大能否解惑!感恩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