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集合式住宅適用嗎?建商有協助成立管委會,但設區出入口沒設置管理室,也沒有大門,就一般巷道這樣,可以像大樓一樣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開會戶數通過一半,多數決來通過管理費收取或其它一些決議,這樣有法律效用嗎??
簡單回答: 有效。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另外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不是一半住戶同意就好,門檻很高。
樓主:
樓上的大大說沒錯,簡而言之,就是管委會成立後已取得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發給之報備證明加上該次決定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完整的出席及會議記錄並公告住戶您就必須要依會議決議及公告內容之金額繳納管理費!請參考!
那如果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半數出席,而又只有出席人數的半數同意,也就是說同意的人只占所有權人的四分之一同意,這樣有效嗎??
那其他決議事項也需要如此高的門檻嗎??

lincasio wrote:
那如果只有區分所有權...(恕刪)


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不知貴社區是否另有規定。
如果沒有,應該是不合條例。

lincasio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適用嗎...(恕刪)


透天集合式住宅!?
這是什麼樣式的房屋,很好奇!

透天又能集合.....難想像。

若沒有共有的部份,似乎不能套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是因為大家同住一建築物,才有管理上的問題。


gojen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
這是什麼樣式的房屋,很好奇!(恕刪)


這就是社區型透天住宅,中庭或地下室車道公用,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合法管委會.有些社區較大,有臨路的和社區內的但都屬同一社區,臨路的也不能獨立出來,但管理費可協商

kfc8888 wrote:
這就是社區型透天住宅...(恕刪)


因為原PO說沒有大門、無管理室、像一般巷道,那這聽起來就是透天厝啦!並無共有的部份。
既然無共有,那何來區分所有權人之說。

若是中庭園、地下車道共有,那就適用了。
lincasio wrote:
設區出入口沒設置管理室.(恕刪)


可見社區還是有出入口,只是沒管理室.不知出入口是社區的(確定適用),還是政府的,一般民眾都可開車進去?

有些大型社區是公共馬路,但建商設管委員是讓居民自己維護生活品質較方便,建議還是盡量出席參與較好,聽聽大家意見,管理費都用到哪裹去了?
現在建商蓋的透天厝,幾乎都是集合式的,就是很多戶都是相連在一起,差別在於門口的道路是否為政府的還是私設共有的道路,而我們這建案就是私設共有的,但因沒設管制門哨,所以一般人也可自由進出;
"除規約另有規定"的規約,可以將出席門檻及贊成門檻規定低點嗎?那這規約是如何訂出的呢??是由管委會自行訂出的,還是一樣得由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訂出來的呢??有請各位大大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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