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那一棟沒電梯,後來好不容易找了一家,還是報價最貴的一家,說保證五年
但是根本是外行,他將頂樓原本地磚打掉鋪水泥上防水膠後在上防水漆,弄的整個地面都不平,
凹凹凸凸,本想說不漏水就好沒關係,結果剛開始小雨沒漏隔後來連續下雨就變成整間屋頂都滲水,
應該是地磚打掉後防水沒弄好,叫管委會處理,聯絡了廠商,下雨不能弄不來,等了很久終於有來了
但是來兩次都是東補一下水泥西補一下油漆而已,就叫我們在觀察看看,晴天沒事前陣子都下雨
有漏水廠商不來,說下雨不能做,好不容易連續晴天,廠商沒空來,等來的時候說沒下雨
看不出哪裡漏,然後又都沒空來了!重叫修道現在已經快兩年了,從第一次修到現在也快8個月了
找管委會也沒辦法,因為廠商還在保固內,也不可能找新的廠商,就一直爛在那!
我的計劃是為了不讓壁癌嚴重下去等管委會不知到何年何月,我可以直接找人施工在以後,以後管理費不繳,直到抵完修繕錢後在開始繳管理費
問題一,沒主委管委會同意,我們可以對屋頂公設自行施工嗎?這會有法律問題嗎?
問題二,不 繳管理費來抵修繕費,這會有不繳管理費,被管委會告而房子被查封的可能性嗎?
若以上計劃行不通,我該先跟鄉鎮公所反應還是直接寫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該如何寫?可以自己寫嗎?
還是要再花錢請律師寫呢?
存證信函的對象呢?主委還是總幹事 ?
存證信函出後要多久可進法律程序呢?
我擔心這一拖漏水會更嚴重,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按「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公寓大廈之「頂樓平台」係屬共用部分,其修繕責任依上開條例第10條第2應項由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通常,即自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收入中支出。
建議如下:
1.先請有執照的漏水修繕公司來查漏,並請其出說明判斷漏水點並出具報價單(建議多找幾家).
2.假設漏水處真的是公共空間造成的,就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限他們在一定期限內將本人的房屋修繕到無漏水之狀況,逾期未見修復,將自行僱工修復漏水,再循法律途徑提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3.另外可跟主委說,若由管委會修,只要是修到沒漏水之狀況即可(若要爭執由哪家廠商作,那應該會恢不完),至於找哪家廠商我沒意見,但若由我自行僱工修繕,我一定會挑最貴的修,屆時告不當得利,法院並不會針對你找的廠商修繕費用貴或不貴為評判,而只會看你替大樓修繕實際花了多少錢,請管委會自行考慮.
判決參考:
1.98年度上字第236號
經查:
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先行支出費用施作頂樓防水工程金額分別為丙○○10萬2,455元、甲○9萬元之事實,業於97年9月3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及98年5 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所自認(見原審卷第34頁、本院卷第53頁),是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因區分所有建物所在之頂樓平台滲水問題已支出上開修繕費用之事實,應堪採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第1項業已明定。被上訴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屋頂,性質上係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除該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者,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稽諸系爭社區之管理規約第32條第5 項約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收益、 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第38條第13款約定,社區管理經費支出之事項包括「修繕準備金」,即每月自管理費提取定額之準備金,用以支付建物或設備大規模修繕及汰換之大筆金額修繕費用;另第45條第3款、第4款約定,公共基金用途包括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及其他有關共用部分而有特別必要之管理(見外放之昇捷荷堂社區管理規約第16、20、24頁)。可見系爭社區關於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依其規約已明定應由上訴人就其所保管之公共基金或管理經費中予以支付甚明。被上訴人因其等區分所有建物所在之頂樓平台共用部分滲水支出之上開修繕費用,應由上訴人支付,而未支出,上訴人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其先支付之上開修繕費用,自屬有據。
我的例子是在寄完存證信函,並與主委溝通後,管委會同意以塗抹4層防水漆的方式阻絕漏水,雖然一段期間後防水層可能要再重塗,但管委會已經踏出第一步,以後要再請求應該就比較不會有問題,至少他們的觀念在這次的事件有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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