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依上開規定,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 條-1: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此條先就專有部分述明責任歸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第12 條指的是共同壁及樓地板間的共同管線,須共同負擔。其間管線 給水管-冷熱水管均屬專用;糞管或排水管接到大樓共管 屬共同管線,若為專用仍由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責。這二條要並看,否則容易斷章取義。在下因漏水訴訟一年才解決,提出供參
其實雙方能妥協,誠心解決問題很簡單,最重要的是先要找出漏點,施工費用不高,不方便時間不長,在下實例,法院訴訟超過一年,樓上僱工敲開樓層板修理冷水管漏水,我問工人不到5萬,到修好時間不超過2星期,有些人不影響他家,溝通無效,不得已提訟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維修費用應共同負擔。然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之定義為何?實務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謂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應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尚不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管線」,例如共同使用之消防管線、給水管線等,若屬於「專有管線」仍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修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可以參考 徐維宏律師 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post/65165698在下在法院漏水訴訟也是依此判決,因此條文容易被誤解,在此為網友科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