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層一戶的梯廳擺放鞋櫃,請高手回答。


PiccoloDBZ wrote:
本人目前是住在20...(恕刪)


我也搞不是很懂為什麼明明是自己家的鞋子,就是喜歡擺在外面...

是一種台灣人愛貪小便宜的概念嗎?
甲不喜歡吃雞翅,每次便當裡有雞翅都給乙吃。

剛開始乙很感謝,久而久之便習慣了。⋯⋯

習慣了,便理所當然了。

於是,直到有一天,甲將雞翅收回自己吃,不再給乙了,乙就不爽了。

她忘記了這個雞翅本來就是甲的,甲本來就有權處理自己的雞翅。

為此,他們大吵一架,從此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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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看到盲點了嗎?

公共空間區域本來就是屬於公家的,不會因為各家住戶使用了20年以後,這一塊就理所當然的變成你的。

現在管委會收回這項權利,也只是剛好而已。

不過以台灣人愛貪小便宜的情況來看,應該收進去一陣子,沒多久風頭過了,又會擺出來了吧...

唉~~

沒辦法,這是教育的問題。

PiccoloDBZ wrote:
本人目前是住在20...(恕刪)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如果不看新聞,會與世界脫節。 如果有看新聞,會與事實脫節
沒有好的建議,只是覺得一層一戶不影響他人,主委根本是管太多
這問題在這裡問,表示自己不對都不知道,還不少人附和,可見台灣人的水準不高。
台灣人喜歡佔便宜的心態表漏無疑。

梯廳是【小公】,但是不管【大公小工】都是【公】。

PiccoloDBZ wrote:
本人目前是住在20...(恕刪)




這張圖就是沒有公德心的住戶跟強硬主委的結果
報了主管機關
只有在稽核那幾天會比較乾淨
後面又繼續一樣的狀況

這有兩個部份

一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主委針對的應該是這條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們都用金屬鞋櫃.並放置於非逃生通道位置
也許可以以簽切結書的方式閃過
不過在法令上這個是不合規定的
只有你們占用的住戶自己開心而已
以後有事自己負責

還有一個是占用公共空間問題
你可以去查下地籍平面圖
看看你買的坪數有沒含梯廳那一塊~
基本上大樓梯廳是屬公共空間
應該是不會有
真的要的話
主委可以聯署其他住戶告你竊佔罪
當然你也可以取得全部住戶書面同意
自然沒有這個問題
但問題是要全部住戶同意才是個問題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主委不好當! 如果沒尊守法律 出事會有責任 民事 跟 刑事! 換成是你
難道 你要違法去扛責任嗎?
守法關念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還是屬於開發中的國家
違法 放東西 還有什麼好說的? 不然你來當看看
pupu0821 wrote:
看樣子還沒自己買過...(恕刪)
一堆人在講法? 法令就沒有規定不可以擺, 怎麼一堆人拼命解釋不可以擺呢?

主委個人 與 管委會是不同的, 主委不等於管委會, 管委會也不代表住戶大戶
我倒是看過很多不管事的主委, 也看過很多自認為權力很大的主委. 但不管怎樣
主委權力無法大過管委會, 管委會無法大過住戶大會, 所以因此可不可以擺鞋櫃
是認定問題, 是所有居住住戶認定的問題, 除非最後影響到政府法令的規定.

如果你的居住環境多數人不同意擺就沒則, 相對著多數人都要求可以擺, 只有你
不同意擺你在這裡哭訴也沒有用, 不爽就只好選擇搬家. 沒辦法這就是遊戲規則
你不滿意的別人搞不好滿意得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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