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喜歡吃雞翅,每次便當裡有雞翅都給乙吃。剛開始乙很感謝,久而久之便習慣了。⋯⋯習慣了,便理所當然了。於是,直到有一天,甲將雞翅收回自己吃,不再給乙了,乙就不爽了。她忘記了這個雞翅本來就是甲的,甲本來就有權處理自己的雞翅。為此,他們大吵一架,從此絕交。-------------------分隔線-------------------------樓主看到盲點了嗎?公共空間區域本來就是屬於公家的,不會因為各家住戶使用了20年以後,這一塊就理所當然的變成你的。現在管委會收回這項權利,也只是剛好而已。不過以台灣人愛貪小便宜的情況來看,應該收進去一陣子,沒多久風頭過了,又會擺出來了吧...唉~~沒辦法,這是教育的問題。
PiccoloDBZ wrote:本人目前是住在20...(恕刪) 這張圖就是沒有公德心的住戶跟強硬主委的結果報了主管機關只有在稽核那幾天會比較乾淨後面又繼續一樣的狀況這有兩個部份一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委針對的應該是這條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們都用金屬鞋櫃.並放置於非逃生通道位置也許可以以簽切結書的方式閃過不過在法令上這個是不合規定的只有你們占用的住戶自己開心而已以後有事自己負責還有一個是占用公共空間問題你可以去查下地籍平面圖看看你買的坪數有沒含梯廳那一塊~基本上大樓梯廳是屬公共空間應該是不會有真的要的話主委可以聯署其他住戶告你竊佔罪當然你也可以取得全部住戶書面同意自然沒有這個問題但問題是要全部住戶同意才是個問題
一堆人在講法? 法令就沒有規定不可以擺, 怎麼一堆人拼命解釋不可以擺呢?主委個人 與 管委會是不同的, 主委不等於管委會, 管委會也不代表住戶大戶我倒是看過很多不管事的主委, 也看過很多自認為權力很大的主委. 但不管怎樣主委權力無法大過管委會, 管委會無法大過住戶大會, 所以因此可不可以擺鞋櫃是認定問題, 是所有居住住戶認定的問題, 除非最後影響到政府法令的規定.如果你的居住環境多數人不同意擺就沒則, 相對著多數人都要求可以擺, 只有你不同意擺你在這裡哭訴也沒有用, 不爽就只好選擇搬家. 沒辦法這就是遊戲規則你不滿意的別人搞不好滿意得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