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幾個月前解除門禁管理了,
主因為前陣子營建署發函給升降設備安全協會,
言明消防電梯必須在緊急時隨傳隨到,不得裝設門禁.
如不拆除而事故發生後可規責於該項裝置者,管委會有不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為不為)
若因此如造成人員受傷,可以用過失傷害罪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造成人員死亡,可以用過失傷害致死罪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區總幹事請教過法律顧問,
就算發生緊急事件時解除門禁,這樣也不行...
因此管委會決議將門禁裝置解除.
剛剛看到關於電梯門禁的討論串,
發現應該不少社區還是有電梯門禁.
有人可以分享一下貴社區的處理方式為何?
公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