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社區大樓,
管理費是兩個月一期,
期初的1~15日為繳費期,
不過有些人都會拖到該期(兩個月)的最後一兩天才繳,
最近我們管委會開會,
就有委員提出遲繳要加收滯納金的建議,
我怕不知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所以在此發問。
問題:
1、雖然超過繳費期,但是在該期的最後一天繳,算不算遲繳?
2、如果要收滯納金,有法源依據嗎?
3、如果可以收滯納金,要定多少才合理(法)?
4、需要經過區權會決議才能實施嗎?
以上,
麻煩懂這方面的專家幫小弟解答,
感激不盡!
yshumail wrote:
我們是社區大樓,
管...(恕刪)
他都在期限內繳清基本上是沒有任何違規的,即使他在截止前的一分鐘繳都是他的權利,
在我看來前15天就要繳清這個就很不合理,為什麼不能當期結束前繳交?
(管委會運作如果正常,不可能無法支付當期各項開支,我本身就是管委)
罰則基本上沒有強制執行力,除非有違反法律行為條文損害大眾權益,罰款他不繳你也拿他沒輒
管委會不是公權力授權機構,多數決不代表能損害個人權益
只要他有如期繳納他應繳的費用
訂罰則不如用鼓勵性行為,(例如提前繳納可以有什麼好處
如:用公營運基金抵扣部份額度,免費車位,或是停車位優先選取....等)
如果管委會做的不盡理想,當然居民會不滿,要刮別人之前先檢討自己
不是每個人的經濟力都一致,規則訂友好一點對大家都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