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份租約 為3年期, 目前只住了1年2個月, 因為個人因素, 無法承租下去, 想提早解約.預定住滿1年6個月. 簽約日是106年8月10日. 用的是書店的制式合約, 有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 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這我可以接受. 但合約另有第十五條:
乙方(承租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房東)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請問若我提早解約, 是否也要付完 未住的1年多的租金?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

懇請指教, 謝謝
提早講,按合約賠一個月押金,或說明何日點交退租日,願意末月特定時間開放房東帶看,讓房東提早出租帶看,畢竟房東主要是出租,空置期越短損失越少,或你自己有空po591找人承受你的租約但需房東同意副署租約,大部份房東沒空也不想走法院,押金也不是拿來獲利的,我是房東若房客願意點交前讓我帶看,提早解約我可以接受只扣半個月押金
我的理解是:
你要住到明年2月10號(滿一年六個月),
在一月10號之前就要先跟房東告知了,
最好現在就直接說了,能發個解約存證信函是最好
另外依規定,就扣掉你一個月的押金
跟在返還交房時,房東清點房況或家具是否有毀損
需要你賠錢的地方。還有水、電、管理費繳清,
這幾樣而已,
因為你沒住滿,所以造成房東的損失不就是扣除押金一個月這樣嗎?
照程序走,還需訴訟什麼?
國外才須要付完3年房租才可以
台灣是保護租房的人
grace01w wrote:
簽了一份租約 為3年...(恕刪)

grace01w wrote:
簽了一份租約 為3年期, 目前只住了1年2個月, 因為個人因素, 無法承租下去, 想提早解約.預定住滿1年6個月. 簽約日是106年8月10日. 用的是書店的制式合約, 有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 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這我可以接受. 但合約另有第十五條:
乙方(承租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房東)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請問若我提早解約, 是否也要付完 未住的1年多的租金?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
懇請指教, 謝謝


不用擔心那個所謂的一年多的租金要你付完
台灣沒有這種規矩
即使他寫上去你簽了也沒有

這就像有些員工去公司上班
公司叫他簽一堆不合理的合約
這都是無效的



但合約另有第十五條:
乙方(承租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房東)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那有房東因為房客未住滿, 除了一個月押金, 還要他賠償/或告他的嗎? 除了房子點交有問題外, 其實這也是房東在找的..

grace01w wrote:
但合約另有第十五條...(恕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33864
這個你可以參考一下
竟然你們有地訂提前解約的條例了,就不會叫你付剩下的錢
其實房東比較可憐啦~~~合約有訂提前解約的話,頂多沒收一個月或二個月押金,有些澳客最後一個月水電還沒付就落跑了哩,押金去付水電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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