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音響公司~及家庭劇院問題

真的要來頂一下、千萬不要讓他沈下去…


真的要來頂一下、千萬不要讓他沈下去…


真的要來頂一下、千萬不要讓他沈下去…
星期一沒什麼事來逛逛經典好文,各位加油喔
M01的政策應該很清楚,有爭議時就雙方留下資料,以示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就好像檢舉要留名字一樣,如果你不肯留下自己資料的,他就認為你不肯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所以就刪掉你的言論
當然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應該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六凡大大在前幾天有提到歡迎對簿公堂,我個人很欣賞您的魄力,反正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如果證據都是事實,根本就不怕被告

六凡之靝 wrote:
今天閒來無視補個掛...(恕刪)


所以到目前為止

都還未收到傳票

對嗎?



那個

消費者 兼 音響店家

都沒下文了??
訊源:Accuphase DP-70V 管機:Melody SP9-R 訊號線:TaraLabs The One 喇叭線:Shark 406、ATL

blackleo wrote:
那個
消費者 兼 音響店家
都沒下文了??


已經有好幾天沒登入了,這帳號應該廢掉了吧!

James

六凡之靝 wrote:
1.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
2.前述事項須符合公共利益而非涉私德者
3.文中所指涉是否為假貨、二手等語,為推定、個人意見表述(補語)、尚屬言論自由範疇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略)...(恕刪)


加油!!!
總是有些人以為喊個提告就能嚇唬人,是不是政論節目看太多? 當大家都白癡,以為先喊先贏嗎?

不拉不拉!!! wrote:
加油!!!總是有些...(恕刪)

有喊有差 有些被告過的 若又被抓出來 會很好笑
品牌商+經銷商
不思考出來解釋謎團及是非爭議
遇到負評只有提告的作為
絕非是音響樂迷們樂於見到的~

這種店家還是有客戶願意上門支持,
還是有音響代理商願意跟他們配合
才是讓人莞爾的地方啊
文章呢?怎麼消失一大串?
人也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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