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我妹妹最近在北市租屋,房東聘請第三租屋公司來和妹妹寫契約
(房東有在旁,但都是租屋契約公司在說,且妹妹付了3000元仲介費)
使用的是一般文具店買的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二十二條寫著:房屋租賃所得稅由甲 方負責申報繳納,扣繳憑單交予甲 乙 方以便報稅
租屋公司把第二十二條被劃掉,改成:
"甲方的稅賦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加的部份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
然後房東以及我妹妹在旁邊都簽名。
請教各位,這樣的租屋契約合法嗎?
妹妹是用轉帳繳房租的方式,每月轉租金給房東
請問可以拿來當作房租報稅嗎?請各位不吝指教,也歡迎私訊我,謝謝您!
內政部表示,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已於今(105)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自明年開始實施。
重點:“”不得約定稅賦轉嫁“”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並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重點:“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1455&type_code=02
補: 租房一些房東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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