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Young wrote:
請大家不要再回他文了...(恕刪)
是你先私訊給我的,不然我才懶的理你!
你敢說不讓買方看房,那有種你委託房仲賣房時就公開阻止買方看房,阻擋交易繼續!
我絕對只會在背後看著笑而已,一句話都不會說!
看別人被告還沾沾自喜!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引用法條不審提告事實以及理由,跟房仲用甚麼理由提告有甚麼關係!
主要的判決是在二審高等法院,是否能上到最高法院要看房仲提告的金額,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到最高法院,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引用法條有問題還是發回二審法院更審!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只會審委託人不讓買方看房是否適用違反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就這樣而已,不審為何買方會看不到房子,那是二審法院做的事。
是否是判例要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
連這個都不懂還說別人不懂法律,唯恐天下不亂,害人敗訴也只會在背後笑而已!
反正會被房仲告的又不是我,看戲就好了,誰管你要不要讓買方看房!
第一次看到查判例只查最高法院法律審,想跟房仲對告,你還差的遠!
不想理你竟然還貼叫別人去查最高法院的判例,要笑掉人家大牙也不是這樣的,跟房仲學學是怎樣查判例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