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未到期房東想賣房問題

TopYoung wrote:
請大家不要再回他文了...(恕刪)


是你先私訊給我的,不然我才懶的理你!
你敢說不讓買方看房,那有種你委託房仲賣房時就公開阻止買方看房,阻擋交易繼續!
我絕對只會在背後看著笑而已,一句話都不會說!

看別人被告還沾沾自喜!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引用法條不審提告事實以及理由,跟房仲用甚麼理由提告有甚麼關係!
主要的判決是在二審高等法院,是否能上到最高法院要看房仲提告的金額,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到最高法院,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引用法條有問題還是發回二審法院更審!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只會審委託人不讓買方看房是否適用違反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就這樣而已,不審為何買方會看不到房子,那是二審法院做的事。
是否是判例要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
連這個都不懂還說別人不懂法律,唯恐天下不亂,害人敗訴也只會在背後笑而已!

反正會被房仲告的又不是我,看戲就好了,誰管你要不要讓買方看房!
第一次看到查判例只查最高法院法律審,想跟房仲對告,你還差的遠!
不想理你竟然還貼叫別人去查最高法院的判例,要笑掉人家大牙也不是這樣的,跟房仲學學是怎樣查判例的吧!

所以到底是那件判例咧?

都不知道房仲在屌什麼


陳小春2525 wrote:
是你先私訊給我的,不然我才懶的理你!
你敢說不讓買方看房,那有種你委託房仲賣房時就公開阻止買方看房,阻擋交易繼續!
我絕對只會在背後看著笑而已,一句話都不會說!

看別人被告還沾沾自喜!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引用法條不審提告事實以及理由,跟房仲用甚麼理由提告有甚麼關係!
主要的判決是在二審高等法院,是否能上到最高法院要看房仲提告的金額,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到最高法院,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引用法條有問題還是發回二審法院更審!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只會審委託人不讓買方看房是否適用違反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就這樣而已,不審為何買方會看不到房子,那是二審法院做的事。
是否是判例要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
連這個都不懂還說別人不懂法律,唯恐天下不亂,害人敗訴也只會在背後笑而已!

反正會被房仲告的又不是我,看戲就好了,誰管你要不要讓買方看房!
第一次看到查判例只查最高法院法律審,想跟房仲對告,你還差的遠!
不想理你竟然還貼叫別人去查最高法院的判例,要笑掉人家大牙也不是這樣的,跟房仲學學是怎樣查判例的吧!
...(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看別人被告還沾沾自喜!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引用法條不審提告事實以及理由,跟房仲用甚麼理由提告有甚麼關係!
主要的判決是在二審高等法院,是否能上到最高法院要看房仲提告的金額,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到最高法院,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引用法條有問題還是發回二審法院更審!


判例是從地方法院 高級法院 最高法院中選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所以你說的判例用偵查不公開的理由說沒辦法給人看 讓我旁邊法務的同事笑出來了

從這邊看你跟本不懂中間的差別

你以為最高法院判例的連結 裡面就只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是否是判例要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
連這個都不懂還說別人不懂法律,唯恐天下不亂,害人敗訴也只會在背後笑而已!


判決 =\= 判例

判例不是你所謂的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

哩馬幫幫忙.....

wiki:
判例法(英語: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範。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

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是沒有的

所以法官要依具判例去作判決

懂了嗎? 快拿出判例給大家看啊
偵查不公開?!
這又不是刑事案件,哪來的偵查不公開
真的很妙咧..
~~安室奈美惠魂~~
哈哈哈
我看到一般人說偵查不公開就很想笑
偵查不公開只針對警檢調等人的約束
一般人沒有偵查作為 怎麼會有偵查不公開

陳小春2525 wrote:
是你先私訊給我的,不...(恕刪)


本版案例顯然不是賣方拒絕仲介帶看,而是承租方不想配合帶看。承租方行使權利與賣方何干?這樣就要扣上賣方「不讓看房」、「違約」、「損害他人」、「不誠信」的帽子,也太聳動了吧。

而且,賣方是否違反與仲介間之委託銷售契約,屬於民事的問題,跟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有何關係?

您所說的「是否是判例要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這一段,讓我來說一下:
判例,係最高法院就其歷年眾多判決,經由判例會議慎重審核討論,選定若干「足堪為例」的採為判例,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所以,判例數量是很少滴,絕對不是最終判決確定就是判例。

要笑別人之前,最好先檢查並確認自己的概念是正確的,否則難免貽笑大方。

Jacklovekaty wrote: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所以,判例數量是很少滴,絕對不是最終判決確定就是判例。


終於有行家來講解了

我發覺我怎麼講都講不清楚 顆顆....

只是不知道為啥都有那種一知半解的人上來教導大家怎麼做

合約不是民法嗎? 跑來個刑事 偵查不公開實在還蠻跳tone的

Jacklovekaty wrote:
本版案例顯然不是賣方...(恕刪)


thanks Jacklovekaty

我從頭到尾都是以承租方(房客)來討論有關房客在合約內的權易規範

怎麼會有人一直會站在仲介的角度要告來告去阿,是我發表文章內容寫不清楚嗎?

還是理解能力有問題,無奈....
是有人腦袋不清楚,第一頁就不知道有多少人酸他了
還私訊給我叫自己爬文......


chris1205 wrote:
看審級,最終審不得上訴判決確定的就是判例,也就是事實已認定,可以去強制執行!」這一段,讓我來說一下:
判例,係最高法院就其歷年眾多判決,經由判例會議慎重審核討論,選定若干「足堪為例」的採為判例,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
你們都認真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是你先私訊給我的,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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