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 - 與聯邦銀行的購屋糾紛


版主要主張損壞賠償

得要證明

原買賣的A 車位與查證屬實的 C 車位 的價差

況且銀行巳經先賠10萬給你 A 車位與 B車位的損失

能再要有多少呢 ?

這樣跟管委會鬧僵 , 好嗎?

>>>

像這種沒有權狀標示車位的社區

除了原屋主 , 管委會應該是最清楚

貸款銀行在法拍點交時 , 應該法院也是點交A車位

所以銀行才會一直認定是 A 車位

銀行承受後 , 再委託仲介 , 也就一直這樣認為

才會發生這樣的失誤

>>>

個人是建議

請管委會出具個文件 , 證明 C車位是你專有的

就好了







大火快炒 wrote:
只要主張買賣瑕疵 要...(恕刪)


感謝大火兄的意見。

台灣房屋說要提供法律協助,我聽了只是笑笑而已,沒有很認真啦。
律師是我自己找的。絕對不會被這兩家公司擺佈。謝謝您的提醒。

其實我正在考慮的是求償的範圍跟金額。
原本我想聯邦跟台灣房屋也不是故意的,也為了避免法律訴訟曠日廢時又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所以才會先尋求消保會協調。

無奈現在的大公司都這樣,明知自己有錯,卻硬要法院認證錯誤之後才要認賠。
現在我考慮要他們賠更多,不然我就解約再買新房子。
這種不見棺材不掉淚的處理客訴態度,是我最不爽的地方。

PO文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廣告真的不可信,公司形象也不可信。
買賣時(尤其是不動產這種高價物品)務必盡量龜毛。
有任何不懂的,一定要打破砂鍋問到底。契約能多寫清楚就儘量寫清楚。

裝天線 wrote:
一般地下室車位,早期...(恕刪)


同意block大大所說
透過仲介購買的物件,仲介都有義務需要將相關資料查詢清楚
現在產權有問題 台灣房屋是脫不了關係的

escudolin wrote:
版主要主張損壞賠償得...(恕刪)


向 e 兄說明一下。
(1) C 車位位於地下二樓,B車位在地下一樓,兩者之間存在價差的。
將來我要賣房子的話,誰來負責我的損失?當初我是含淚被迫接受 B 車位。
跟管委會鬧僵的也不會是我,因為我告的是聯邦 (或許台灣房屋也會一併考慮告)
管委會到底有沒有責任,那是聯邦銀行跟台灣房屋的事。

(2) 這房子並沒有經過法拍,原屋主是抵押給聯邦銀行作為房屋貸款的。
後來繳不出貸款,聯邦銀行取得所有權之後直接找台灣房屋賣的。
因此沒有所謂法院點交這回事。
(其實我也是後來才知道)

(3) 管委會已經在今年年初出具證明 C 車位確實是我的。

(4) 關於 B 車位跟 C 車位的價差問題,我當初在協調會上有提議:
若台灣房屋跟聯邦銀行認為價差低於 15 萬元 (假設是 5 萬元),
那我把 C 車位賣給他們,並請他們補償我價差,我自己再去買 B 車位附近的位置。
管委會手上有一些車位在 B 車位附近。

這個建議很合理吧,但是台灣房屋跟聯邦銀行的人都不敢吭聲。
可見依行情來說價差是極大的,我要求8萬元和解是賣調解委員面子才降價的。
即便如此,這兩家公司還是姿態強硬。
這一點消保官跟調解委員也氣到罵他們兩家公司沒有誠意。

我其實是希望聯邦銀行能先賠償我的損失,至於他們的損失,就請他們公司的律師去跟管委會打交道。
無奈他們一定要我動用司法資源來證明他們有錯,之後才要處理。
這是最讓我不爽的點。


escudolin wrote:
貸款銀行在法拍點交時 , 應該法院也是點交A車位

所以銀行才會一直認定是 A 車位


有個疑問
因為看起來這個車位
1.僅於登記上公設持分較多而權狀上未標明車位編號
2.查封之時又不一定有陳報分管契約
這樣會點交嗎?(變成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未約定特定之分管標的)
而且就算點交法院也通常會加一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之前就有個案子是兩個店鋪打通,門牌拔掉一個。其中一間被拍賣。
法院、銀行都誤以為是同一間,結果拍定後才發現錯誤......
拍定人告法院皆因"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這句話敗訴
所以就算點交,法院也不會就標的物之確實範圍負責的
也就是說,本案當場點交時發現錯誤,法院通知應買人自行查明,銀行也懶的查

再來,如果如以上所猜測成立,一部點交一部不點交
銀行承受時經辦根本不會去查車位在哪,也就造成今天的後果
或是全部點交,但點錯的車位管委會也沒出現
銀行經辦也懶得確認


roliniloveu wrote:
有個疑問因為看起來這...(恕刪)


r大:
我前一篇說過了,這房子沒有經過法拍的程序。
單純是原屋主交不出貸款,被債權銀行拿來處拍賣的。
房仲產權調查不確實,該負一定程度的責任,

什麼叫專業??產權調查是房仲的最基本,銀行又不是屋主,說的產權本來就需房仲查詢審核,

這事件,房仲該負起很大的責任。
ty7915 wrote:
我前一篇說過了,這房子沒有經過法拍的程序。
單純是原屋主交不出貸款,被債權銀行拿來處拍賣的。

對不起
我是看到它那篇
想問一下點交的問題啦

不過還蠻好奇的
不知板大能否告知一下?
怎麼會有不經法拍程序就可由債權銀行拿出來拍賣?
我的認知的銀拍應該是
1.原屋主付不出貸款2.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3.三拍不掉銀行承受取得所有權4.銀行拍賣
不過以上對您的麻煩沒有任何意義啦,只是想了解如何造成今天情形的問題罷了

ty7915 wrote:
無奈他們一定要我動用司法資源來證明他們有錯,之後才要處理。
這是最讓我不爽的點。

因為對方是銀行
一定是要賠錢可以,但請用法院判決來辦理
因為這樣經辦上簽也才有個依據
不過,板大一定是會氣個牙癢癢,但又莫可奈何
記得自管委會通知你的時間起加計5%的利息
(違約金不能算利息)
有考慮去分行門口舉牌抗議嗎?
加油

roliniloveu wrote:
對不起我是看到它那篇...(恕刪)


r大:

在縣政府開協調會的時候,我有問台灣房屋跟聯邦銀行,當初為何會有房子要賣?
取得房子的時候難道不應該確認產權?
既然無法證明產權,又為何敢跟我訂買賣契約?
他們完全無法回答。
我並不清楚法拍的程序。或許真的已經經過了你說的三個程序還沒拍出去,所以銀行才自行委託房仲代銷。
開協調會的時候,聯邦銀行跟台灣房屋也一直拿不出書面資料來證明我的車位。
所以我才有以上的猜測。

律師跟我還在研究到底要求償多少錢。
很感謝您提供算利息的做法。
不過最後還是會廳律師的建議。
最糟糕就是解約,叫聯邦把房子買回去。
反正我們鄉下地方,房價也沒漲,無所謂。
照您的描述來看
銀行與仲介均須賠償,管委會應該不用賠。
第一次的結果可以證明仲介與銀行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第二次牽涉到管委會,這就公親變事主了,管委會沒有任何法律義務必須提供車位資料,正確的資料必須由出售人與仲介提供,頂多罵罵管委會,他是不會賠的了。

除了價差賠償,如果可以舉證還能順便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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