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Oil wrote:很公平沒錯,但想知道...(恕刪) 外人得標才會有共有數人要買,才會抽簽決定。共有人參與投標,得標後就是他的,你們只能分錢喔!知道會芭樂價,若有利可圖,就要動手強先機。當法院拍賣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時,由共有人中的一人得標,他共有人 得否主張優先承賣權呢? 一‧依「土地法34條之1 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 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是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 以簡化共有關係。但若為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應有部分時,即無土地法34條之 1 之規定限制。 二‧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執行法院 應於第一次拍賣時通知他共有人。 三‧所以,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或建物中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如拍定人為共 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