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龍丸 wrote:這是正常的,台灣人的心態總是見不得人家好,也許是鄰居或別棟的舉報也不一定,這是人心態問題無法避免的...(恕刪) 舉報頂加就是見不得人好?頂加會影響市容. 影響的是每天看的到的人的生活品質跟心情.現實面來說, 市容也會影響整個城市給人的感覺, 房價市值也可能跟著受影響而下滑.憑什麼為了蓋頂加的人可以多些空間可以利用, 要整個城市的人忍受著滿街不整齊, 高興怎麼蓋就怎麼蓋的頂加?還有可能影響到隔壁的排水, 影響到附近的大樓的視線, 影響到前後左右的採光, 檔到氣流影響臨近房子的通風, ......得了便宜就算了, 不要還到處賣乖.
我只找到北市的資料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M3008-20091224&RealID=13-15-3001詳細請看上面 , 下列節錄摘要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二十四、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略)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 等使用。*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台規定。*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伍、既存違建之修繕二十六、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一)依原有材質修繕者。(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三)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二十七、既存違建之修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五公尺以下。(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及其他配合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還有這點 :二十一、夾層屋違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其不符合者,應予查報拆除:(一) 曾向本局報備有案。(二) 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認無礙結構安全及無礙消防安全之證明者。至於您說 其他棟 也有情形 ,這個我只能說 ,拆了它們並不會改變你這被拆的事實 ,反而會造成更無法預期的後果 ... 想法要全面一點 ,才不會吃悶虧 ...
mason0331 wrote:謝謝大大無私的分享,...(恕刪) 如果加上裝修費 及頂樓加蓋 的額外房價費用 恐怕您這次 破財 將近 百萬 ?!如果真的都拆光光了 ,建議你開始作防水及隔熱措施 ,頂樓就拿來 曬衣服 ,養狗 或者 弄塊小農地 來種 , 反正只要不建築結構 , 公共安全 ,環境污染 都可以拿來用 .另外,84年前的頂樓加蓋 , 是有一張類似證書的文件住頂樓 , 就要有漏水 ,夏天很熱 的心理準備相信以後的朋友們會很感激你無私的經驗分享 :頂樓加蓋 與 夾層屋(沙必死) 的問題
我覺得仲介和您一起規劃頂加,不是他不專業而只是要賣你“遠景”的銷售技巧之一永和頂加幾乎是家家戶戶,大家都是暗暗的弄,低調,迅速搞好當然鄰居關係不能差但不會像您一樣大張旗鼓“送蛋糕”通知家家戶戶這不是“表明”了嗎?這年頭寸土寸金呀我住過30年公寓5樓頂加,出國一趟,2個35公斤大行李搬到手快斷採買大賣場,回家就是望樓興嘆夏熱冬冷下雨,漏水,要不然就是雨聲“叮叮咚咚”吵死
斑龍丸 wrote:這是正常的,台灣人的...(恕刪) 真是狗屁不通 台灣有你這種人才可憐吧...頂加本身就是不對的行為 還廢話這麼多...蓋違建還笑人笨 欠檢舉到現在還是很多人採光罩跟頂加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