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519 wrote:我倒是很想建立一個完...(恕刪) 這真的只能用想的因為完全不切實際光是嚴格的會員機制就會讓多少嫌麻煩的買賣方卻步?透過網路就是要方便簡單你還想嚴格?不方便就不吸引人不吸引人就沒在你網站刊登的意義一般人一生買賣幾次不動產?你真的有設身處地想過買賣雙方的心態嗎?別太異想天開囉回歸實際面吧
mingyang wrote:不是怎麼活? 是活得好不好。其實趴數拿多也不一定好做啦,利潤好就一堆人跳進去做, 我大學同學就是溫哥華房仲,畢業的時候她跟她老公兩手空空,拼命賣房子賣了5年現在小孩子都生了兩隻,房子也買了兩棟,一棟Townhouse租人一棟Vancouver special自住。
我覺得現在房仲最大的問題是在於開太多間然後從業人員良莠不齊而不是服務費收多收少2%的服務費看似不多,但以房價動則千萬,統算下來也不少而買賣的過程中房仲是否真的做到一個可以接受的服務才是很多人詬病的地方吧與其調降服務費,倒不如確實理解並掌握客戶真正的需求滿足買賣雙方最大的共約性不過我一直認為仲介買跟賣方兩頭都收費是一個很奇怪的制度就像是球員兼裁判例如去燦坤買電視可以跟現場的銷售人員提出自己的需求現場的銷售人員就會推薦合適的廠牌及型號但最後買了這台電視呢?需要付給銷售人員一筆推薦費嗎?如果需要的話,因為能買的電視就擺在眼前,銷售人員推薦的也就眼前那幾款搞不懂推薦費這時候存在的意義,而多數人會想付推薦費嗎?如果有一間只收買方仲介費或者只收賣方仲介費一位要買房子的人可以委託仲介幫他找房子,如果找到一間屋主自售或其他仲介在賣的房子就付一筆找房子的服務費自售時,賣方因為沒有委託關係所以就少了賣房子的服務費或已有委託的房子時,則兩端都是找了中間的仲介商,在雙方角力下,成交的價格也會合理些相對的,賣房子也可以委託仲介幫他賣房子,如果找到一位自己上門或其他仲介的客戶就少了買方的服務費或者是雙方仲介角力下的合理結果當然,或許有人會說房仲在自己已有的委託案件中做謀合,可以同時雙方收費嗎?凡事有先來後到,絕不會有同時存在買,賣仲介的情況的tall-rich-handsom wrote:看到現在房市哀鴻遍野...(恕刪)
tall-rich-handsom wrote:構思:會先以社區聚落服務優先 員工不須罰站 不須貼小蜜蜂只要做好鄰里的拜訪閒聊交朋友及志工服務 純粹回歸*不動產經紀*的工作角色以上 如果這樣有效果,仲介早就這樣做了(是有少部分仲介這樣做),何必要去罰站,冒被開罰單的風險貼小蜜蜂。而且這樣做有啥好處?沒錯,當有人想賣房子時會找你,但是其他仲介要找他,希望給他賣時,他也會答應(反正是一般約)。廣告要的是效果,是廣告就要注意投資報酬率,做好鄰里的拜訪閒聊交朋友及志工服務,就是一種廣告,早期這樣做是值得,因為早期只有專任約,沒有一般約,如果這樣做,換來的只是一般約,那資報酬率也太差了,面對買方也是一樣,買方想買房時,或許會想到你,但是他也會去找其他的仲介,最後讓他下手買的關鍵還是在哪間房子適合他,哪間房子價格比較合理,仲介"朋友"的身分,頂多是加分效果。一間幾千戶的老社區,你要如何讓大家知道你,並且記得你?你一戶一戶去拜訪,一戶花5分鐘,3000戶就要1萬5千分鐘,而且這3000戶中,有多少會把你的名片留下來,而不是丟在垃圾桶?與其花時間在鄰里的拜訪閒聊交朋友及志工服務,還不如去街頭罰站,去做"銷售"的動作,才是對客戶最好的服務。而且當你去街頭罰站時,會跟你接觸的,都是對房地產有興趣的客戶居多,也是會把你的名片留下來的人。當然啦,如果照你所說,只是在做佛心的,不考慮賺不賺錢,就算是賠錢也沒關係,那是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