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gmen wrote:再更新一下,今天查到...(恕刪) 1.速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要求確實通知鄰地),確定其是否越界建築,或占有.2.若越界使用或占有,查明占有物是否為依法興建,若否向建管機關檢舉,若是連建管機關一起告.3.速找律師提告無權占有返還土地,並求償5年不當得利.(中斷其占有)4.注意占有人是否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公告完成前一定要去異議.(注意20年的占有時間)追溯期的問題不是你之前說的那樣,意義差很多.債權的請求權與物權的請求權不甚相同.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 796-2 條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