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求助 房客沒付租金跑了.從窗戶看見.附的家電全部被搬光.請問該如何處理?

...@_@"好慘阿....報警了嗎?趕快去找里長幫忙.會有免費法律資源可以應用~快快快
bibobogy88 wrote:
小妹求助
今年3月...(恕刪)

adaly1006 wrote:
向管委會要求調監視器畫面。
請警員與鎖匠到場後全程錄影開門入內。
租屋是否當下有核對身分證確定租屋者姓名,這只有你自身清楚。存證信函就不必寄了,沒用。
錄影畫面與租賃契約是證據,警員是證人。
侵占非告訴乃論,只要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後也只有檢察官能撤銷告訴,除非該男子是你親戚。
報案請至發生地分局。(為什麼不要去派出所報案,不便在此解釋)
報案前,準備好損失清單(被侵占的部分),最好是有家電購買發票。未付房租與水電費不在此處理。
原則上,只需跑一次分局,你也不必跑法院,判決書會寄給你。
保留證據與找證人是第一要件。
要錢,再找人。圖個出口氣就告他侵占,但是要有無得求償的心裡準備。
建議直接去他戶籍地告知他親人,他父母或許肯替他解決,這是大多數人會想要的結果。(恕刪)


傑克艾草包
進入他房間前先報警!
讓員警蒐證
如果人已經不住在這裡了
就告他竊盜
以及申請之付命令

另外簽約時是否有留下聯絡人資料
有的話就試著跟聯絡人聯絡看看

以上供您參考
看到前面的留言~~我真的是無言一堆人在亂講

注意!!!!!!

只要他手上握有租約 不要隨意進入房子內 就算他沒付錢就算他水電都沒關就算他搬走你所有家電就算租約已到期

因為"那都是你在講的" 在法律上就算他沒付錢你都不能進去~

你進去了~他會說電器是你自己搬走的~電是你開了沒關的~~誰都幫不了你~誰都不能幫你作證

還請警員搜證咧~搜你的頭啦~你們怎麼會覺的警察可以隨便進入"民宅" 這是非法入侵耶

警察除非持有搜索票 不然不可能陪你進到房子裡~沒繳房租是沒辦法拿到地檢署的搜索票的


反過來想~如果今天你的房東隨便找個理由就帶人開門進你家 你怎麼想??

不要用自以為的有道理去理解法律 你覺的房子是我的我就能進去天經地義更何況我還找了警察,管委會~~

你找馬英九都沒用........................................

所以才會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你在道德上站的住腳 不見得在法律上就會贏

所以


找警員沒用

找警員沒用

找警員沒用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我親戚的例子~ 店租給別人 然後一開始很正常但後來生意越來越差就不付租金人也避不見面 還反咬欠他錢?

所以親戚想開門進去看看萬一他自殺在裡面之類的(借口啦想也知道不可能)~後來我代親戚去找有點熟的民代,民代也沒輒

就叫我去找里長 請里長找派出所警員來

一開始警員還不願意是後來看里長的面子又說是某某民代的朋友才勉強來 但警員到場馬上嗆明

1.租屋糾紛不規警察管
2.除非裡面有犯罪事實(比如屍體)不然警察不會進入房屋內
3.警員不會做任何證明,比如說對方指控你偷他東西警察並不會幫你作證你沒有(上面有人說警察是證人?你省省吧他還陪你出庭喔早點睡)

當時我心裡的OS是:那你來幹嘛??

當天門開後~我跟這位親戚進屋巡了一遍出來確定沒屍體警員就走了~警察一步都沒有踏進房屋內,也沒錄影就只是站在馬路上

連騎樓都不願意進喔~~~站的遠遠的

倒是警察還先盤查了我們兩個身份證件確定是屋主~~暈~~~找警察來查自己

你覺的找警察有用嗎?????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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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房屋契約沒公證(你的應該也沒有)

沒到法院公證的房屋契約有跟沒有一樣~~~誰知道是不是你亂寫的?

懂嗎~~~要租給別人房子不要偷懶 不要想省公證費 不要怕麻煩

租約要公證 租約要公證 租約要公證 租約要公證

很重要所以說四次 且要載明 一但房客遲交租金就可強制執行~ 這樣一來

只要出問題 你就可以請法院執行強制執行 讓法院的人來幫你開門 付這條公證費就是為了這

差別在於你沒有公證你就要先告他取得強制執行權

這樣一來你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跟時間 ~~

你這種情形 最好是也不要進去 不要臉的人甚麼都幹的出來

萬一最後他說他房裡一萬克拉的鑽戒掉了你就麻煩

現在講重點~~~~~


你最好先去台電台水切電切水 ~ 然後去當地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公所會通知你跟對方時間到場調解 (通常要等3~7天但要看案件多不多) 他應該是不會到 單方面不到就是調解失敗

那調解委員會就會聲請簡易判決 效力等同地方法院~~~當然你是屋主他就會判房屋歸還

那你就可以明正言順開門進去 以後房客就不能說甚麼~

至於你的損失~~~~那~~~~就只能認賠 除非你真的去告他~~但~~這不會太划算





以上跟你分享
你要先寫存證信函到他身份證住址,在郵局寄出後請郵局給你存證信函的簽收回條,信函內要敍述情況限他幾天內出來處理,還有若他沒有出面,要開鎖進去最好有請當地派出所警員跟大樓委員會一同全程錄影進去,因為人去到法院會亂講話證據足少掉很多麻煩跟訴訟時間,還有你房子事處理完要追討損失,寫民事或刑事訴訟狀連同存證信函等相關文件送去地方法院,供你參考一下,還有請警員管委會進去只是提高佐證法院不一定會傳喚,也不要怕他會咬你什麼東西被偷會這樣說的人也是沒有法律知識講什麼要有證據不然誰會採信,有本事他就去告你偷竊那他可是要吃一年以上的官司,雖然你的契約沒公證等但不代表你的權益無法爭取,一定要去討公道不然那就任由惡霸賤踏好了,
請問出租時有公證嗎?
租金一個月是多少?
是自租還是托仲介出租的?
謝謝!!
1. 找警察是沒用的,警察看房間裡沒死人,根本不敢進房間,躲的遠遠的(推,拖,拉)

2. 寄存證信函沒用的,鬼才理你


3. 小弟也是房東,也遇過有人偷電視,從此之後小弟嚴格篩選房客,

契約雙證件留底,押金二個月一定不能少

4. 偷搬家電,請以偷竊(罪比侵占重),請直接到督察室,這樣員警比較不敢吃案

5. 如果家電價值沒有很高,勸妳算了,花錢買經驗(重點:告人是很麻煩的)
給你兩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合法的,保證沒問題、安全,但超級久,很不實際。

就法律上來說,你目前租給他,你沒資格進入,也不行做些什麼事,妳要走合法的管道的話,步驟是:
1、寄存證信函,說明逾期不給付房租,停止租約。但這樣還不行。
2、提起停止租約訴訟,等法院開庭,打完官司訴訟。
3、等到完全勝訴定獻之後,再申請法院來強制點交。

以上是大概的流程, 全部的時間跑完,大約1年到1年吧。,但是,完全合法。

第二個方案:

報警沒用、里長也不會理你、管理員或社區總幹事、主委看看能不能幫幫妳。

看看管理員或左右鄰居能不能陪同你一起前往,找鎖匠或妳自已有鑰匙,直接開門,一進去後記得直接拍照,如果真的如同你文中所說東西都被搬走的話,那二話不說,已經是竊盜了,直接報警,把房客的資料直接交給警察,有可能還要親自跑警局一趟做個筆錄,不會太久啦,大約三十分鐘內。 接著看看屋內有沒有什麼貴重,或重要的文件,通常都不會有,通常都是垃圾滿屋而已。

自已清一清,或找清潔公司清一清,把房子弄乾淨,趕快再找下一組房客,官司讓它慢慢走就好,反正你會勝訴,只是能不能拿到賠償就不知道了,因為這種人名下通常都沒財產,你告贏了也沒什麼用。

找房客記得,不要看起來太兩光的,家庭有小孩的最好,不要租給太奇怪的,押金兩個月都付不出來的也不要租,連押金兩個月都付不出來以後要按時繳房租當然也可能會很有問題。

如果你害怕的話,新北市北市,我可以親自去幫妳^ ^, 雖然在租賃行為中 對出租方比較弱勢,但有些東西,真的不強勢一點不行。

我是老手了,你盡管去做,沒事的。
adaly1006 wrote:
向管委會要求調監視...(恕刪)


向管委會要求調監視器畫面。
請警員與鎖匠到場後全程錄影開門入內。
→最好連當地民意代表(村里鄰長之類)一同

租屋是否當下有核對身分證確定租屋者姓名,這只有你自身清楚。
→金融卡都能偽造了,身分證應該不難吧

存證信函就不必寄了,沒用。
錄影畫面與租賃契約是證據,警員是證人。
→警察最好會當你證人.....
又不是刑事現行犯是要證明什麼啦
存證信函該寄還是要寄,這是程序不是有沒有用的問題,別亂教


侵占非告訴乃論,只要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起訴後也只有檢察官能撤銷告訴,除非該男子是你親戚。
報案請至發生地分局。(為什麼不要去派出所報案,不便在此解釋)
→痾....分局是機關並無受理案件功能,這位大大....
我覺得你還是在此解釋一下為什麼不要去派出所好了....聽聽你的高見



有網友PO出類似經驗說警察去現場也沒用,這的確是事實,
民事糾紛(訴訟)非警察所執掌工作範圍內,原PO案中除非能證明房間內有犯罪事實,
警察才能主動介入,否則到場也僅是協助的身分而已。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
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文章中原PO表示僅1個月遲繳,然後人不見、家具消失,
雖然種種狀況顯示他已經落跑了,
但重點是契約關係還存在.......而且也還沒過2個月租約,

民法第440條《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這種情況我是不知道告不告得動,可能要另請高就。
但這時候存證信函就派上用場了,
通知對方在一定時間內將家具等物恢復原狀,並且繳納租金,否則中止契約關係並且提出侵占告訴。

這是侵占告訴不是竊盜....

侵占→口頭(書面)答應借你使用,使用完畢不歸還 or 占為己有
ex:A向B汽借車旅遊,回來後每天開去上班代步使用不還B

竊盜→未答應借你使用即自行以其他方式取走...^%@^#$^之類的
ex:A未經B同意即竊取B停放於門口的汽車做為上班代步使用

找一下例子好了,之前很夯的港女惡搞租霸事件
其中搬走電視就是以侵占起訴
辛苦了,不要對台灣司法太有信心,我之前告詐欺犯,書記官也是一直叫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趕快撤告,明明浪費社會資源的是犯罪者,怎麼檢討起受害人了???那位書記官和檢察官如果都不幹事,一天到晚叫人撤告那還真的是米蟲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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