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les1974 wrote:
依民法規定,租約到期後,仍繼續租下去,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民法雖然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土地法100條有特別規定
針對不動產租賃之不定期租賃,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如果你都沒有違反第2款到6款的承租人義務時,是可以不用搬家,出租人要
承租人搬家必須要證明收回自主或重新建築,但房東會有房子出租給別人,大部份
都有另一間自住,無法舉證出要收回自住。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他違反了第5條~他租約到期前1個月沒有找房東續約,自己本身就違約在先(有啥好抱怨的?),事後把責任全推給房東還想做損人的事,社會上就是有這種人才會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