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朋友去年(2011)年中買了一間預售屋~交屋時間是在後年(2014)中~朋友跟老公名下都無房~因為買了過了一年之後~決定想換地點購屋~那朋友交屋後馬上賣掉會有奢使稅嗎?是不是只要朋友於交屋後馬上辦理自用住宅並把戶籍登記在之下再賣掉~就不會有奢侈稅問題呢~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