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分割問題請教,煩請法律或代書高手協助,謝謝!

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父親於民國68年向A先生購買農地一塊,地號是575-1其中的一塊田約300坪。(註:575-1這地號共有二塊田,僅一張所有權狀,面積約1200坪,另一塊田約900坪左右)!
當時買賣合約中寫明待政府准予土地分割時,A須無條件協助辦理分割並提供相關印鑑、文件等並不得刁難或索取費用!

87年A過世,將遺產給兩位女兒B、C繼承,女兒B繼承575-1這筆地(持分20分之19),另一女兒C(持份20分之1),我父親的農地寄在B女兒那邊,並由B的先生出面和我父親在87年8月在律師見證下再簽一次合約,承認長輩A之前的買賣合約。

70年時道路拓寬過一次,政府鏟除了道路旁鄰近田地原有的一排竹籬笆和將田旁小水溝做成水泥水溝,割出了575-8這一小塊地約8坪。依地籍謄本上寫使用類別為"交通用地"。(最近上網查地籍圖才知道被割出一小塊即575-8地號這塊,不知有無徵收補償?因為地政事務所沒登記我父親的名子)

目前土地的使用現況是33年來均由父親耕種,沒有阻礙。但土地登記在對方名下。我父親並沒有在土地所有權上做持分或共有的登記。

現在農業發展條例有修改0.25公頃以上面積可進行分割,這塊田面積約300坪,不符合分割的條件,請問有其他法條或辦法可以順利分割出來嗎?或是可以針對那小塊田辦理持分?

另外前述575-8這塊8坪的地在87年五月被A家族賣給了別人(土地登記謄本寫登記原因是買賣)可以依法要回來嗎?父親的田原本鄰接小路,現這8坪正在馬路旁水溝內緣,政府有固定鋪柏油並設路燈有行駛公車,以後對方有可能築水泥牆不給我們通行嗎?



你們的問題 全台灣很多! 這已經快需要律師上法院!

1.)。註:575-1這地號共有二塊田,僅一張所有權狀,面積約1200坪,另一塊田約900坪左右

地形依地政事務所地號為主 分兩塊為私人行為 地政事務所不干涉亦不管理

2.)當時買賣合約中寫明待政府准予土地分割時,A須無條件協助辦理分割並提供相關印鑑、文件等並不得刁難或索取費用!

建議你立即處理!! 先取回持分 看對方是否願配合處理 如不願應立即請律師向法院......不要等他都賣掉 才去上法院要 越拖越久或下一代更難處理! PS:地政事務所沒登記土地所有權 就法律上來說 就跟沒有土地一樣!

3.)70年時道路拓寬過一次,政府鏟除了道路旁鄰近田地原有的一排竹籬笆和將田旁小水溝做成水泥水溝,割出了575-8這一小塊地約8坪。

所以說有575-1.575-2.575-3.575-4.575-5.575-6.575-.575-8(575-8應該是逕為分割) 土地已經割了你還不快處理!

4.) "。(最近上網查地籍圖才知道被割出一小塊即575-8地號這塊,不知有無徵收補償?因為地政事務所沒登記我父親的名子)

徵收補償要去鄉鎮公所查 有一段時間既有道路因法令問題而未補償(大約民國60多年~70或80多年 )
不過土地沒登記你們 也就先不用去查了~

5.)目前土地的使用現況是33年來均由父親耕種,沒有阻礙。但土地登記在對方名下。我父親並沒有在土地所有權上做持分或共有的登記。

一定要先要回來 地政事務所有登記才算數 對方不從就快上法院 讓法院判決!!不要等他都賣掉 或早已"設定"(貸款)......

6.)現在農業發展條例有修改0.25公頃以上面積可進行分割,這塊田面積約300坪,不符合分割的條件,請問有其他法條或辦法可以順利分割出來嗎?或是可以針對那小塊田辦理持分?

先要回來再說!!一定可以用持分的方式登記 法院會作判決 地政事務所會依判決辦理

7.}另外前述575-8這塊8坪的地在87年五月被A家族賣給了別人(土地登記謄本寫登記原因是買賣)可以依法要回來嗎?

對方都在賣了 你還不作為!! 依法要回來也不是不行 法官會先從575-1開始了解 慢慢的.......會給判決的

8.)父親的田原本鄰接小路,現這8坪正在馬路旁水溝內緣,政府有固定鋪柏油並設路燈有行駛公車,以後對方有可能築水泥牆不給我們通行嗎?

依規定是要給通行
你先要回來在說 看法院判決是如何就知道 (不管是判決分割或持分 有登記才有算數 沒登記就什麼都沒有)



一寸光陰不可輕 wrote:
目前土地的使用現況是33年來均由父親耕種,沒有阻礙。但土地登記在對方名下。我父親並沒有在土地所有權上做持分或共有的登記。



很奇怪 為什麼買農地的時候 沒有過戶

就算沒有分割 還是可以共有阿!!

以前農民才可以買農地 既然你爸在耕種 應該是農民 沒這個問題阿

心在台中 wrote:
很奇怪 為什麼買農...(恕刪)


父親沒讀書,想法很單純,即使當時農地不能分割,也沒想過辦理持分共有或做他項權利設定以保全權利!
建設協議為分別共有,就是你可以佔?/100,

協議分別共有後,再向毗鄰農地購買到0.25公頃。

這樣,你就可以徑為分割,成為單獨所有。

可小樂0214 wrote:
建設協議為分別共有,...(恕刪)


你好!我今天已經聯絡上B和代書預定明日協商持分登記相關事宜!

請問分別共有就是依所有權比例辦理持分的意思嗎?
合約載明當初買的是293.123坪,並附實測圖紅色標註面積,辦理分別共有是否最為有利?將來我們賣予他人是否比較不會受限?

James.Chou wrote:
你們的問題 全台灣很...(恕刪)


大哥你好!感謝你的留言指點!兩周前開始聯絡B至今日上午已經取得同意明日找代書辦理持分登記,謝謝你的指點!感恩!
"分別共有"沒有這個名詞!

有"持分"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這個你們不適用.也沒有關連)

"逕為分割"為政府用 "分割"才是私人用!

以前老一輩的很多都不識字 也對法律不清楚沒概念 大多就自立契約 因為互相信任...

造成現在 下一代處理時很多的問題

這最常發生在兄弟 親友間

又特別常發生在"公地放領"時......

今天最新消息本來對方已經交出身分證影本給代書準備辦理分割了,但又藉故後悔,請問可以向法院告對方要求強制分割或強制持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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