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A、B、C、D四塊地,僅A(農地)接臨馬路,依次為B(建地)、C(建地)、D(建地)。D到馬路需經過C→B→A,C到馬路需經過B→A。
其中A、D是我家的,由於為了通行便利,20幾年前和C地主簽訂互相使用土地通行的協議,即我家提供A地給C走,C提供C地給我家的D地通行!
期間C地因為是建地,所以買賣過幾次。到81年時和當時C地地主再簽一次協議,內容主要為為相鄰土地便利道路通行互相交換使用,A地提供做公共設施6米道路通行用地,由雙方永久共同使用。C提供4米道路供我家通行,若日後作為建築用途則拓寬為六米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本契約效力及於雙方繼承人及再繼受之人。
82年C換新地主後未再簽任何合約迄今20年。期間雙方道路通行無礙。
今年3月C地賣給了一家建商,於當月辦理完土地登記,建商因為申請建築需要無法使用B及A的道路來申請許可,於是買E這塊地來當出路,現正辦理買賣登記中,E 是農地上面的稻子仍未收割,所以實際新出路尚未完成。
這一兩個月來建商要求買部分D地供他們合併使用,並主張之前協議前地主並未交接給他們,他們並不知情。並主張法律上前面的合約及於他們是無效的,明示他們將申請建築許可近日將請建築師畫圖圍鐵皮,屆時我家就會沒有出路。希望我家快點決定將D部分建地賣給他們合併。他們會留道路給我們通行!
請問他們主張前張協議合約無效是否合法?
事實上A是農地無法分割,B是建地但持分人數超過40人無法整合,使對方無法申請到使用執照,所以只好改買E通行,是否可作為推翻前手雙方通行協議的理由?
另外時至今日C地主仍使用A、B做為道路通行,並無受到阻礙,我家是否可以此主張C地建商默認此合約之存在?
我家想主張的是對道路仍有通行權利,或最差狀況是我家可以花錢向對方買路地,是否可行?
有請法律高手釋疑!謝謝!
既然是所有權,就不是他項權利,不用另外登記(設定),也無關建商知不知情,只要符合袋地通行權的要件,與公路無適當連絡、非經故意分割而無法通行等等條件,建商原則上是不能擋的(只是原則,實際上他當然可以擋,但主張通行權的權利在你,也就是法規上課予建商的土地需要有這樣的負擔,如果他不照做,當然就是要由你來主張這權力(袋地通行權),來排除阻擋)。
有簽契約是容易舉證,但對於建商來說,如果真的符合袋地通行權的要件,建商沒簽約也不會贏,遇到這類的問題,不用煩惱,直接找律師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的訴訟吧。
以前有些判例,就算是建築物合法申請暸,留設的法定空地,也可以被拿來做為主張袋地通行權的通行範圍。
哈,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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