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爬過文, 關於如何符合自用住宅資格已有瞭解, 不過還是有一點疑問...
先說一下目前狀況:
目前名下只有一間小套房, 有打算近期換屋, 所以打算賣掉小套房. 套房雖然自己有設籍, 但因為也有供別人設公司, 所以有出租行為, 不符合自用住宅資格. 設籍的公司過完年後會遷走, 就可以再去申請回自用住宅.

我知道要符合重購退稅, 必須買的跟賣的都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且必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行為才可以 也就是說, 小套房必須等到明年2月才會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行為的條件, 所以要到那時才能賣.(若有錯請指正, 謝謝)

問題是, 我有可能在今年(2014)就看到想換的房子, 有可能在今年就買屋.
想請教的是, 如果我戶籍一直放在小套房, 等到明年(2015)才遷到新屋, 然後再賣掉小套房, 這樣有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嗎?
我知道有二年內不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退的規定, 但不知道像我這樣先買(2014)後賣(2015), 但2014先買, 直到2015才去申請自用住宅的狀況, 可以適用嗎??

請有經驗大大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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