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101年購入,當時還未接婚就過戶給女朋友
結婚後到現在想將房子變成一人一半
如果兩年後賣出,怎麼課稅阿?
是一半用舊制計算
另一半用新制嗎?(20%)
文章關鍵字
dager83 wrote:
房子是101年購入...(恕刪)


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五點(二)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請記得依夫妻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登記,通通算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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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視後發現上述為錯誤更正為:

原1/2為舊制,另1/2為新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如果最近要出售建議先不過戶成1人1半,因為現在過戶的那1/2會適用房地合一,如果用夫妻贈與會更慘,因為出售的成本就是用現值算,有合併計算的只有持有期間,除非是合併計算後持有期間滿6年,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能會比較划算!
GRACE美女 wrote:
如果最近要出售建議...(恕刪)



妳確定??

我把整個條文貼上來大家討論看看:

五、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
算至交易之日止
。如有下列情形者,其持有期間得依下
列規定合併計算:

(一)個人因繼承、受遺贈....

(二)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
期間合併計算
。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持有期間計算方式為取得日算至交易日,得將配偶持有
期間合併計算:

意思是不是取得日依配偶之取得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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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GRACE美女道歉一下,您的說明為正確。

重新檢視後發現上述為錯誤更正為:

取得日另有明文,不得用上述方法推算


四、 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抱歉,剛才沒注意看 您的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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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996 wrote:
妳確定??
我把整個條文貼上來大家討論看看:
五、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
算至交易之日止。如有下列情形者,其持有期間得依下
列規定合併計算:
(一)個人因繼承、受遺贈....
(二)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
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持有期間計算方式為取得日算至交易日,得將配偶持有
期間合併計算:
意思是不是取得日依配偶之取得日為取得日?


最後一行說錯了

您貼的條文(應該是政府訂的作業要點吧?)

是--> 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而不是 把 取得日 變為 配偶前次取得日




如果樓主現在(民國105年)將太太的房屋過戶一半給先生

則先生的取得日仍然是 所得稅法第4-4條所講的(民國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

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新的解釋函令供參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
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
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計算房
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計算個人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
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
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
第 1 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得減除
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
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
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
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之價值。
部 長 許虞哲

補一下來源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8959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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