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樓前空地分管契約裡的約定專用問題?

我們是公寓大樓.有成立管委會......房子6年多了
當初為了住戶機車停車位問題,樓上住戶跟一樓住戶吵鬧1年多
後來一樓同意畫線區分停放機車格的位置
相安無事停放至今
但是現在一樓住戶單方面毀約承諾,主張他的約定使用權
想問一下
A.他的決議是不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或者是其他住戶同意??
想變更就變更的嗎?
B.其他住戶要怎麼維護權益關於一樓前空地分管契約裡的約定專用問題?
關於一樓前空地分管契約裡的約定專用問題?
關於一樓前空地分管契約裡的約定專用問題?
那就搞他, 一樓的最好搞了
1.有沒有增建違建
2.對方當初如果那塊地有買起來,那應該他決定;但如果那塊是公設,那不用理他
這下有趣了,首先那塊地是一樓獨自持有還是全住戶共有部分(公設),又約定專用是一樓跟誰約定? 那個約定是在區權會上決議成立並送交主管機關核備的嗎? 既然有成立管委會,那就透過管委會方式處理劃分各自的權益,展現民主的時候到了。

類似的問題
小呆兔 wrote:
樓上住戶跟一樓住戶吵鬧1年多
後來一樓同意畫線區分停放機車格的位置
...
主張他的約定使用權


這個要看你們之前交屋時你有沒有"規約草約"的舊資料,請找出來看
1.先看他主張的那個地方是不是他個人的【專有部份】
如果不是,再看一下
2.看他主張的那個地方是不是公設
如果是,再看是不是有在規約上載明【約定專用】的部份
--如果不是【專有】,而又沒有把【約專】寫在規約中
這就有趣了,這時就要來看是不是公設區

搞不好又變成他個人佔用公設區了

建議還是先把文件拿出來看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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