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公走了,房產我繼承,我戶籍仍在此屋,目前仍自住也住3, 40年,過去都他繳地價稅是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而已,現收到地價稅單掛我名,地價稅卻變成一般土地,即千分之10 很傻眼, 變要付多些錢,因在忙辦喪事也心力交瘁,過去也沒在管房子,完全不知道這稅率概念,請問針對這次112年已收到的地價稅單,稅捐處可以更改為自用住宅稅率我再來繳嗎嗎?稅捐處說不幫,那就沒輒了嗎? 這對平常沒在管理房子繳地價稅的無知人真的是很不公平。p.s.目前這房,針對未來已辦妥自用住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