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款規定,地主如果有意見,只能透過社區的都更推動委員會協調,如協商未果,地主得向社區的都更推動委員會提出意見,由該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之意見,始得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地主應尊重前述協調及決議機制,「不得逕自在都市更新審議會或行政審核程序中提出任何異議或任何方式阻撓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否則視為違約。」 違約者還必須面臨退還津貼、賠償每個其他簽約戶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等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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