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是買賣雙方有一方以簽訂要約書但卻不進行履約,那已收之定金會被全數沒收嗎?
被沒收的定金是屋主跟信義房屋一人一半嗎?
信義房屋那部分是必須由直營店交給總公司做處理嗎?
還是直營店可自行處理?
因為之前我打電話去總公司問,信義總公司的法務人員跟我說定金部分當然是全歸屋主,信義不拿半毛錢!?
結果直營店店長卻說一半的違約金公司規定必須交上去總公司,若是他們寫報告上去,或許還有可能退下來給屋主,但還要開繳稅單給屋主!?但得需由總公司決定!
結果才隔天,法務小姐就跟我說他詢問過信義店長,店長跟他說他沒拿半毛錢?!那我就覺得奇怪了!!店長不是說得先交回總公司嗎?不是說自己沒權利決定這筆錢流向嗎?
請問若是信義直營店跟總公司說法有出入,我可以拿證據卻去投訴消基會或某單位,讓他們為自己錯誤的輿論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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