繽紛設計公司江欣宜,過去找人假扮屋主,假借建商未售樣品屋,騙記者去採訪
繽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師江欣宜,過去找人假扮屋主,假借建商未售樣品屋,騙記者去採訪,後來記者詢問建商後才發現整場採訪是一個騙局。後來網友揭發後,江欣宜竟然還告網友誹謗。看來現在真的不能亂搞,網路都找的到資料。
https://www.facebook.com/1table4chair/posts/542540299146901/?locale=zh_TW
內政部頒佈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乙方各階段工作期程及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由雙方協議如附件三。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應自甲方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算。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確認並通知乙方,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如仍未確認並通知乙方者,『推定完成』確認程序。」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8724fdf2-236f-4d58-b22b-4906648efd13
但「繽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卻在合約內寫成『視為完成』。差異就在於雙方如果有認知差異,『推定完成』對於消費者來說是比較容易舉出反對證據來推翻繽紛公司的主張。
事實上,消費者處於比較弱勢,而設計公司經過長年的爭議,常常把合約修改到對其非常有利的方式,以致消費者還要花費時間力氣跟設計公司爭執這些無謂的問題。
很誇張,繽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要求「契約簽定日,消費者應支付繽紛公司總價金的90%。
不明就裡的消費者可能不知道陷阱,但參考一下內政部的範本,就知道繽紛公司的合約超級不合理。
根據內政部頒發的「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有明確的規範:
一、簽約金,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10%。
二、再根據完成階段,例如「草擬室內空間計畫」,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5%、
三、「空間尺度、色彩、材質具體設計」,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30%、
四、「細部設計及施工圖」,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30%、
五、「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10%、
六、最後施工督導15%。
可見如果在一開始消費者與繽紛公司合不來的話,本來繽紛公司只收得到15%,但竟然跟消費者收了90%。消費者要把錢討回來恐怕不容易了。
很誇張,繽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要求消費者在「契約簽定日」就要支付繽紛公司總價金的90%。
更誇張的是,如果消費者跟繽紛室內設計公司有糾紛而不願意付款的時候,繽紛公司在其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要給付兩種利息:
第一種是「遲延利息」,年利率要10%(百分之十);
第二種是「懲罰性違約金」,換算年利率要73%(0.2%*365=73%)(百分之七十三);
兩種加起來相當於年利率83%。
回頭看看內政部頒發的「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其規範「消費者遲延給付者」,企業經營者計算遲延利息最多不得超過5%。
繽紛公司比內政部頒發範本多收了 78%,看完還有人敢跟繽紛公司訂約嘛?
「甲方(備註:就是消費者)不得另行委他人設計,否則乙方(備註:就是繽紛室內設計公司)除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外,並得追討未收之設計費並有權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
奇怪了,消費者想要同時找兩家設計公司競圖不行嘛?
難道說,消費者找了繽紛室內設計公司設計,難道就一定要找繽紛設計公司施工?
只不過找了第二家設計公司設計,繽紛室內設計公司就可以解約?消費者有違約嘛?消費者沒付錢給繽紛室內設計公司嘛?
不僅如此,繽紛室內設計公司看到第二家設計公司還不爽,還要跟消費者「追討未收之設計費」??
更奇怪的是,繽紛室內設計公司看到第二家室內設計公司還不爽,還「有權向甲方(備註:就是消費者)提出損害賠償」?????請問繽紛室內設計公司是有什麼「損害」?消費者給繽紛室內設計公司機會,給繽紛室內設計公司有錢賺,繽紛室內設計公司還有損害?難道是看到第二家室內設計公司,心理不爽的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