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被詐騙10多萬,警方幫我找到了人頭戶,
但檢察官認為他(人頭戶)也是受害者,並不認為他有詐欺犯意,而且我的錢進了他帳戶後,很快就被轉走了,所以判決不起訴。
我只想要回我的錢,因此提起了民事訴訟向他求償,
因為我發現,雖然他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但是他在我的錢被轉走之前,就發現他自己受騙,而且之前更直接交付金錢給詐騙集團,
請問我可以主張他自己明明早已知受騙,卻沒有積極管理帳戶(關閉帳戶),以致我錢財受損,而要求他應賠償我的損失嗎?
請各位熟法律的大大幫幫我,告訴我應該如何主張,追討損失的錢財。
後來找到人頭戶...先調解....機巴毛調解官說人頭戶說他找工作被要求提供戶頭..他也是受害人...
還說這種都是打幾折能拿回來就不錯了...
我就說....匯多少去就還多少回來..不然不和解..告死他...
我還嗆了和解官一句話...原來你們搞和解就是...受害人失去的錢還要打折才能拿回來...和解掉就好了...
那要你們幹麼..當我第一天出社會...要這樣我妹自己跟他和解就好了丫....
後來上法庭還不是乖乖當庭寫和解書...分期還款...加註條款..只要有一期沒還款...和解條件不成立..
他要再被通知出庭...最後還不是乖乖還完了...
人不人頭戶是他在說的....工作被騙帳戶也他在說的....鬼知道..踩硬一點..
eastern51 wrote:
我因被詐騙10多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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