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主張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事實上是,錯殺了一百,那一個還是抓不到....
中華民國的法律,事實上就是這樣,根本不是重刑問題,而是司法執行問題。對一般百姓用重刑,對罪犯盜匪縱放,那嚴刑峻法只倒楣了一般人。
因職業之故常出入警局地檢署法院,看盡了這些法匠、酷吏和有牌流氓,對於法律造成一般百姓的傷害和對歹徒的保護,真的對嚴刑峻法毫無信心,司法不清明,衰的是平民百姓,再加以主張嚴刑峻法,那是沒有受過法律之害的人所說的蠢事。苛政猛於虎,同樣的苛法也是殘害百姓。
先求司法清明,是不是嚴刑峻法就不重要了。不然,一般人不小心進法院,還沒搞清楚就斷手斷腳,而歹徒卻可以逍遙法外,這才是對嚴刑峻法最大的諷刺....
網友們千萬別以為法律之害於己無涉,當你真的遇到,那可不是自認倒楣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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