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的夫妻 是怎麼想的.....

啾啾和獎獎 wrote:
如果從硬性的法律條文...(恕刪)


繼續...
如果是太太先過世,同上

遺產劇場/夫妻膝下無子女 3千萬財產可以不分給兄弟姊妹嗎?

節錄:
劉韋德律師表示,只有一種方法,可以完全合法的不讓兄弟姊妹繼承,那就是「生前移轉」。

生前移轉的意思是指在過世之前,就把財產移轉給配偶,因為在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會是遺產,只要在過世之前移轉,即使是過世前一分鐘才完成移轉,就都不是遺產,所以兄弟姊妹對這些財產就不能主張繼承。

劉韋德律師也指出,大多數人死亡的原因都是因為疾病,而通常疾病從發生到死亡都會有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就可以進行處理安排,所以當知道自己時間有限時,就可以趕快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但這種方法的缺點是若遇到意外或急性疾病死亡時,可能就沒有時間做移轉了。

劉韋德律師另外建議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雖然不能夠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卻可以大幅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金額,那就是立遺囑。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雖不能改變配偶的兄弟姊妹可以一起分遺產的事實,但是可以合法做到「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比例。

因此如果林先生在遺囑中,交代自己兄弟姊妹的繼承範圍僅限於特留分,其餘財產則留給配偶,這樣一來就會讓兄弟姊妹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降低很多。

以案例試算,假設林先生過世時,留下3千萬的遺產,有配偶,沒有子女,有弟弟一人,此時林太太和林先生的弟弟可以繼承的金額試算如下:

【未用遺囑交代時】

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

林太太分到的遺產也是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

【有用遺囑交代時】

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500萬 (算式:3000萬x1/2x1/3=500萬)

林太太分到的遺產為2500萬 (算式:3000萬-500萬=2500萬)

※1/3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

從以上的比較可發現,如果有用遺囑事先規劃,林太太可以分到的遺產足足比未規劃時多了1000萬,因此利用遺囑做規劃是非常有用的。

實務上,也可以先用遺囑做備案,以防因意外或急性疾病突然死亡等狀況,等到若發生一般疾病而預知即將離開人世時,再將資產全部移轉給配偶,這樣一來,就不會有配偶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狀況了。
wickwillie wrote:
我們目前是年近50歲 已婚逾20年
無子女,不可能再做試管

有三個認識的朋友,去米國找代孕 小孩都生出來了

聽說一個要 500W,
啾啾和獎獎 wrote:
繼續...如果是太太...(恕刪)


繼續看相關法律繼承的條文,我們延伸一下到外遇生子這一塊....

法律妻子外遇生子,外遇所生的非血緣孩子,能繼承我與太太的遺產嗎?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點連結看完整全文

以下為節錄:
假設今天配偶外遇生了孩子帶回來,那這個與你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孩子能否分得配偶的遺產以及你本身的遺產呢?

首先,將問題分成兩部分,第一是「外遇妻的遺產」。若是妻子和人通姦生子,法律雖為非婚生子身分,但是其生母卻視為婚生子女,不須認領(民法第1065條)。因為婚生子女以及生母的關係的是實可以明確確定,不須認領在法律上為母子關係,因此,妻子和別人通姦懷孕所生的小孩,也能繼承外遇妻的遺產。

第二「你本身的遺產(即丈夫的遺產)」,依照民法第1063條之一所規定的,妻子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間在有婚姻關係,妻子懷胎十月所生的孩子自然都會被法律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並不會追溯孩子的父親究竟是誰,因此在法律上外遇妻所產下的孩子自然也能分得你的遺產。

若知悉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2年內丈夫沒有提出否認子女的訴請,那外遇妻子所懷胎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是丈夫的小孩,自然可以連帶繼承丈夫的遺產。

那麼外遇的丈夫呢? 大家想一想
naposin wrote:
醫學發達, 試管嬰兒可試看看。


同事生不出來做試管雙胞胎
但小孩子生體虛弱常常生病住院
老婆辭職帶小孩娘家也幫忙帶
常常一個月請假3-4天陪小孩住院或急診

同事大媽們以玄學的觀點說
生不出來是老天知道結果而安排的......
再去做試管......
麵包店 wrote:
你要不要從海邊搬回來市區?


搬回來市區可以管更多人
請問若父母的獨子死了,而後夫妻雙方死一人,那這財產的繼承是否也牽涉到死者兄弟姊妹呢?
好像生者沒辦法獨享遺產。
生小孩真的要想清楚,生了就要負責一輩子
typetin wrote:
請問若父母的獨子死了...(恕刪)


請問若父母的獨子死了,而後夫妻雙方死一人。

沒孩子就由父母繼承。
沒父母就由兄弟姊妹繼承。
沒兄弟姊妹就由祖父母繼承。
沒繼承人就由政府繼承。

誰是繼承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前的問題
生沒有沒關係. 要有錢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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