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關於保全竟被告妨礙自由

大約10多年前北市也報導過類似案件

不同的是該社區中庭登記是開放空間
但是建商卻用蓋圍牆.禁止非社區民眾進入
.......

年代久遠找不到該新聞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為:(1)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2)須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為之。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則為:(1)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
(2)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不知道這位辛苦的保全人員做了以上哪項?

也不知道勞苦功高的員警是依哪項將他拘禁

我不認識的人要來我家,我不能問他是誰,找誰,有什麼事

應該要敞開大門跟陌生人說歡迎..歡迎,請隨便幹點壞事

什麼狀況啊!很期待警方的解釋
king77 wrote:
「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為:(1)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2)須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為之。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則為:(1)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
(2)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不知道這位辛苦的保全人員做了以上哪項?

也不知道勞苦功高的員警是依哪項將他拘禁


告訴人堅持要告, 警察只能幫他做筆錄+移送
起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的
如果起訴的話, 有沒有罪是法官決定
警察沒有權力判斷要不要移送
警察私下判斷, 決定不移送, 就叫做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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