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很久以前寫過,沒記錯的話:
費用:50元
購買處:郵局
內容:稿紙3張(算字的,不夠寫要多買一份)
功用:通知
法律效力:無,但不管收不收,均已達到通知之目的。
speedcat0630 wrote:
沒用+1直接按鈴申告...(恕刪)


用哪一條法條告?

虎班喵喵 wrote:
寄存證信函跟保留法律...(恕刪)


大大po的圖實在好好笑~

感謝樓上大大們的回覆
小弟有一點點瞭解了

不過一般人聽到"xxx要寄存證信函"
還是會覺得怕怕的吧!
就像我哥之前應該是用遠x
好像是兩個月手機費用忘了繳(應該是換繳款的銀行)
也不過就幾百元
結果在帳單上就出現類似
"請盡快繳納, 否則將會寄出存證信函 ...."
這樣的語句(不好意思,記得不是很清楚,上面是大意
搞得我媽神經兮兮的...
連我勸她這個沒有關係啦
仍然是半信半疑...
goodversion wrote:
都不一樣喔,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備案是讓警察知道。

三者有差別囉。
(恕刪)


所以小喵才說重點是你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
==>上述兩者沒有真的上法院,對對方有差嗎??

備案是讓警察知道。
^^^^^^^^^^^^^^^
==>備案也不會讓波力士叫對方來警局做筆錄,因為案子並沒有成立,除非你是有力人士,波力士才會才幫你關心一下。


虎班喵喵 wrote:
所以小喵才說重點是你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
==>上述兩者沒有真的上法院,對對方有差嗎??
...(恕刪)


1.前面有講了,不是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而是站方刪文跟本就沒違法,
論壇上,站方有權處理任何文章,只要不侵權。刪文不屬於侵權。

2.存證信是用在告知,因為"空口無據",所以可以用存證信。
而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法律效用,因為追訴期不能保留。

舉個例子,如果有個人他誤拿了我的東西,他以為東西是他的,我可以寄存證信給他,
告訴他那東西是我的,請歸還,如果不還,就可以告他侵佔,因為你已經告訴過他了,
如果沒有存證信告知,或其它可證明他知情之證據,而他可以在法院上說他以為那是他的。

而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如果你已經公開(存證信)說那東西是你的了,從那天開始,
一直到追訴期滿,如果你沒提告,那東西就要不回來了,不能因為我說了"保留法律追訴權"
就可以保留,這是不可能的。

這只是例子,但這case會因"東西"的不同及實際情況而變。
goodversion wrote:
舉個例子,如果有個人他誤拿了我的東西,他以為東西是他的,我可以寄存證信給他,
告訴他那東西是我的,請歸還,如果不還,就可以告他侵佔,因為你已經告訴過他了,
如果沒有存證信告知,或其它可證明他知情之證據,而他可以在法院上說他以為那是他的。

以這例子來說,直接去法院提告,用送達文書代替通知不是更好?
連什麼存證信函都不用,省了一筆錢,多好!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bm2000 wrote:
以這例子來說,直接去法院提告,用送達文書代替通知不是更好?
連什麼存證信函都不用,省了一筆錢,多好!...(恕刪)


當然是最快,存證信是50塊,但是後續上法院來來去去傷身傷財,

所以才會有這東西存在,如果存證信解決了,就不用上法院了,當然啦,踫到比較皮的人,最後還是上法院

當然,只是要提出,存證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是法律上所給於的用意。

goodversion wrote:
當然是最快,存證信是...(恕刪)

如果存證信函寄出後不上法院,那存證信函寄出的意義是?
如果是要嚇唬人的話,那倒是對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有用就是了。

小事情上法院大多是進簡易庭,一點都不繁瑣,就像是去鎮公所辦事情一樣~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請注意,存證信函是具法律效力的!舉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1. 張三欠繳房租逾期兩個月,房東李四於是把他的物品全都搬到屋外,張三覺得受辱而起訴訟。若當初李四未曾發存證信函告知,張三可主張李四未告知房租逾期未繳並將有清理房子的動作,法官可能判決李四敗訴;即使李四口頭告知但無法證明...如果李四有發存證信函作為告知的證據,則張三敗訴。(受辱的部份張三可能贏了,但不論如何,張三還是要繳清房租...)

2. 小明買了預售屋,但工期超過契約上的約定,依照契約可與建商解約。建商辦理完過戶後小明才主張要解約。若小明在過戶前未曾發存證信函告知建商,法官可能會判小明敗訴,理由是既然未提出聲明,表示小明被動接受過戶之事實,還想要這個房子...如果在過戶前小明發了存證信函的話,則建商敗訴。

老實說,大部分的存證信函,其恐嚇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就像樓上講的,發存證信函只是告訴你老子不爽了,並不能直接判你有罪,所以收到存證信函不用太緊張。但另一方面,在需要用到的時候,存證信函的確有法律效力,有沒有確實做出告知的動作往往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bm2000 wrote:
如果存證信函寄出後不...(恕刪)


有一些案例是需要事先"告知",
加上有人想要方便,這東西就產生了,

就像樓上大大講的,他不能判罪,但有法律效用,但要用對地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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