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
都不一樣喔,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備案是讓警察知道。
三者有差別囉。
(恕刪)
所以小喵才說重點是你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
==>上述兩者沒有真的上法院,對對方有差嗎??
備案是讓警察知道。
^^^^^^^^^^^^^^^
==>備案也不會讓波力士叫對方來警局做筆錄,因為案子並沒有成立,除非你是有力人士,波力士才會才幫你關心一下。
虎班喵喵 wrote:
所以小喵才說重點是你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
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
==>上述兩者沒有真的上法院,對對方有差嗎??
...(恕刪)
1.前面有講了,不是要不要採取下一步動作,而是站方刪文跟本就沒違法,
論壇上,站方有權處理任何文章,只要不侵權。刪文不屬於侵權。
2.存證信是用在告知,因為"空口無據",所以可以用存證信。
而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法律效用,因為追訴期不能保留。
舉個例子,如果有個人他誤拿了我的東西,他以為東西是他的,我可以寄存證信給他,
告訴他那東西是我的,請歸還,如果不還,就可以告他侵佔,因為你已經告訴過他了,
如果沒有存證信告知,或其它可證明他知情之證據,而他可以在法院上說他以為那是他的。
而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如果你已經公開(存證信)說那東西是你的了,從那天開始,
一直到追訴期滿,如果你沒提告,那東西就要不回來了,不能因為我說了"保留法律追訴權"
就可以保留,這是不可能的。
這只是例子,但這case會因"東西"的不同及實際情況而變。
1. 張三欠繳房租逾期兩個月,房東李四於是把他的物品全都搬到屋外,張三覺得受辱而起訴訟。若當初李四未曾發存證信函告知,張三可主張李四未告知房租逾期未繳並將有清理房子的動作,法官可能判決李四敗訴;即使李四口頭告知但無法證明...如果李四有發存證信函作為告知的證據,則張三敗訴。(受辱的部份張三可能贏了,但不論如何,張三還是要繳清房租...)
2. 小明買了預售屋,但工期超過契約上的約定,依照契約可與建商解約。建商辦理完過戶後小明才主張要解約。若小明在過戶前未曾發存證信函告知建商,法官可能會判小明敗訴,理由是既然未提出聲明,表示小明被動接受過戶之事實,還想要這個房子...如果在過戶前小明發了存證信函的話,則建商敗訴。
老實說,大部分的存證信函,其恐嚇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就像樓上講的,發存證信函只是告訴你老子不爽了,並不能直接判你有罪,所以收到存證信函不用太緊張。但另一方面,在需要用到的時候,存證信函的確有法律效力,有沒有確實做出告知的動作往往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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