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rovement wrote:何謂隱私權?自己都故意讓自己顯而易露,就不會是隱私權。 隱私權就是我可以大方露, 你可以大方看但是不能色瞇瞇的盯著看, 不能拍, 也不能傳隱私權就是我可以穿的充滿性暗示, 你可以不動聲色的意淫但是不能給我性挑逗, 更不能邊看邊手淫只要遵守這樣的規則, 以後生活中就可以充滿驚奇與樂趣~
improvement wrote:再說吧,來告再說。先...(恕刪)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你可以上網去查查陳冠希事件.只能說現在的人光會念書沒什麼用,看廣達那幾個人,呆到還去拍臉,實在是笨的可以.
improvement wrote:再說吧,來告再說。先...(恕刪) 問一下...你幹嘛撤圖啊?繼續造福廣大的鄉民啊~另外你怎麼知道偷拍的那個還沒被告?前幾篇有人提到4個RD被開除..偷拍的只有一個為什麼會4人被開除?
AVtm wrote:隱私權就是我可以大方...(恕刪) 公共場所你可以大方露,我就可以大方拍。公共場所法律不能禁止拍照吧,那妳說我是故意拍的,這也是要舉證。如果是可以輕而易舉拍到,那還叫偷拍嗎?我去看春吶,一堆辣妹都裸身上空在海灘上玩,我也想拍海灘照,但沒辦法一定就是會拍到養眼照,那我就算是違法嗎?那我也可以告那些辣妹讓我不能取的公共場所使用權。隱私權定義不是你說的那樣吧,你要有辦法舉證工程師確實是偷拍舉動且是惡意的。但我看照片是女生真的穿很短,男生剛好在拍照拍到的,又不是用針孔故意偷拍的。當然,我只看我一張是這樣,或許其它很多張就是用針孔拍。法官判決書下來再說吧,女生可以在公共場所穿內褲外露,那為何我不能再一樣場所拍照,她有公共財使用權,我也有啊
seaman0601 wrote: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恕刪) 陳冠希事件,只有那個主使人被判刑,但一堆散撥者我還沒看到被判刑。刑法要成立是要有相當的證據和實證的,太多偷拍事件不成立就是因為不像陳冠希這樣很直接的惡意行為。舉例來說:前幾天才說拍到大腿沒拍到內褲,不算偷拍。但對當事人不是這樣感覺吧,但法官判決就是公共場所就是大家都有使用權,對方明顯拿相機在拍這是他權利,女生穿短裙也是女生權利。除非你可以明確舉證他是偷拍行為,要告人不是對方要舉證,是告訴人要舉證的。不過,在台灣有時會是被告人要舉證自己清白,主因是台灣本身是以人性本是惡意為主,和歐美剛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