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傳直銷) get out 6/11更新

看到不斷跳針地說直銷不是老鼠會,問什麼是老鼠會也答不出來,真的不意外,這就是直銷才會有的表現

台灣的這些直銷公司不斷地欺騙台灣社會,這些外商的直銷公司在國外不是用上下線、上課來經營的,產品都可以在實體通路買得到,這都可以查證的。但是,在台灣就是今日大家看到的這樣,一定要有上下線、上課來欺騙我們的社會

最近在車站又遇到直銷的,一開口就是:請跟我說聲加油,我沒理他就走了。說真的,看到年輕人做這種事真的替他感到婉惜,也覺得很可憐可悲、被人利用,幫人數鈔票還很高興。果不其然,他找到下個目標,用同樣的開場白,對方回應了,他馬上拿出廣告單來推銷,就是我之前文章所提的行為

那些為直銷說好話的人搞不清楚重點從來不在於有沒有賺錢,而是這樣的行為已破壞了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有多少家庭因為家裡有人做直銷而弄到與家人失和、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等等,破壞了原本平靜的家庭,罪狀罄竹難書,不勝枚舉。

可以常聽到從事直銷的人,完全變了一樣,這是正當的工作嗎?其實直銷中毒者如同吸毒成癮者,鴨子聽雷,繼續向下沉淪。

再者,我國法律有規定從事直銷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需明確表明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但,我還沒遇到有那一家有遵守規定的。直銷其實都是用合法掩護非法,法律會改變的,如同父債子還、扶養父母的法規(有興趣者可以去查立法相關新聞),等新法立法通過了,這些直銷就沒有了所謂合法的免死金牌
給不小心入坑,想要離開的人一些依據,希望大家依法找到保障自己的權益,順利出坑~

簡單而言
退會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退產品->消費者保護法
皮膚身體有不良反應->就近至附近的衛生局申請醫糾調處服務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摘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消費者保護法 (摘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十九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十九之二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
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
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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