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tis_l wrote:這樣帶出一個問題,這...(恕刪) 可不可以領遺散費是一回事,我想應該廣達老闆沒有小氣到這個程度。但是有主管未來願意用這樣的員工嗎?我很懷疑。光是一個仙人跳就可以搞掛這群不知道潔身自保的員工。
seaman0601 wrote: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依這個案例來說,要以刑法論罪,前提要件是這名女業務在公共塲露屁屁的舉動是猥褻的.如是,女業務自己不就先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善良風俗之章,其實如果去過墾丁春吶的人.都會知道這個露屁屁的行與之相較,簡止是小巫見大巫,所以放輕鬆,不用動不動就以刑相逼.但未經當事人同意,公布對方照片,民法上確實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法益之虞,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