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不來 wrote:
小弟抽煙~

這是習慣,不犯法!

現在卻有人用權謀的方式,強勢立法阻擋抽煙的習慣。(誰立法的同意的小弟一率跟你反拉票)

事實上,抽煙導致癌症,導致早產,導致陽痿,,,,,,反正一大堆巴拉~八拉~

這都是大家說!專家說!還有很多都是道聽途說~都是一堆不平衡統計數據下的產物。

甚至反煙團體都挑自己有利的數據說。

為什麼不把肺癌、肺部病變的數據通通攤在陽光下!?

肺癌有多少的比例是有抽煙習慣的人?抽煙的就是罹癌最高的嗎?聽說,最高的是家庭主婦,次高的是廟宇的相關人員!

這些數字為什麼不要拿出來說?(那是不是要禁止燒香拜拜或是對燒香拜拜和是家庭“煮“婦要再課xx稅??)

甚至誰可以明確告訴我,抽多少煙,多少劑量的尼古丁、焦油、或是所謂的致癌物質,會導致病變或是死亡!

更慎者,有哪個醫生敢直接對患者說;你得肺癌是因為抽煙造成的!?

事實上!沒有...(恕刪)

中肯啊
現在是立法已經over了
機場沒吸菸室不能抽
一堆人在門口抽(影響不是更大)
連只做吸菸者的店家也不可
還要店家搞個負壓室才可以吸菸?
真是搞不懂這些反菸者???
做人好難~做好人更難!
Kevin330 wrote:
中肯啊現在是立法已經...(恕刪)

現在機場沒有吸煙室了喔?我記得前幾年還有呀.
進步的國家不都是在公共場合不能吸煙的嗎.要不就要設立吸煙負壓室.這樣表示台灣也在進步中呀.很好.
答覆你的問題!(不知道這樣足不足以佐證,還沒找到法院的判決書以新聞網頁和內容先給您個交代)

既然已經不違法,行政裁罰是可以繼續抗告的~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208

酒精濃度超標準,酒駕律師無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刑事被告
  喝了酒之後,你可以單腳離地十五公分,維持三十秒不動嗎?喝了兩瓶啤酒的周姓律師騎機車遭到攔檢,雖然酒測值達到0.75,超過0.25的標準,自認為酒量不差的他,要求做平衡檢測,不但可以單腳站立,還能走直線十公尺來回,甚至在0.5公分的同心圓裡畫圈圈,五項檢測都過關,讓員警傻眼。
  周姓律師認為其尚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所以要求警方幫他作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由於酒測值超過0.55毫克,警方還是把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沒想到,法官一審判處拘役59天,他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終於判處他無罪。
  台南高分院庭長則表示:「能不能安全駕駛,不能以是否超過0.55來判斷,如果未超過0.55也可能是酒醉。」雖然周姓律師被判無罪,但其仍然還是得依規定繳交罰單,也就是說,知法懂法的律師,造反交通規則的紅單還是要繳,但不必負公共危險的刑責。
法律教室:
  以往有不少民眾因為服藥或喝了一些飲料,出現酒精反應,並因此而酒測值超出0.55毫克,被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而移送地檢署。然而警方在實施酒測臨檢時,並非每個警察都會對當事人做另一項平衡酒測,民眾若是無主動要求,則會喪失自身的權益。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 檢測,項目包括:直線步行十公尺後迴轉至原地;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十五公分,並停止不動卅秒;雙腳併攏,兩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卅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一個圓。於本案新聞中之周姓律師,其被要求做上述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時,五項檢測都過關,也令員警大開眼界,嘖嘖稱奇。
  但是,檢方認為周姓律師堅稱他沒醉,毫無產生悔意;酒精濃度0.55毫克是檢查機關判斷能否安全駕駛的「原則性標準」,由於酒精濃度檢測是主觀認定,超過濃度並代表一定無法安全駕駛,生理協調平衡檢測是客觀認為他可以安全駕駛的認定,因此整個案件的癥結點在於「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0.55毫克雖是通案標準,但是每個人的體質不同,這並不能作為安全駕駛的唯一標準,因此判處周姓律師無罪定讞。雖然周姓律師被判無罪,但其仍然還是得依規定繳交罰單,也就是說,知法懂法的律師,造反交通規則的紅單還是要繳,只是不必負公共危險的刑責。
  雖然有此案例可以作為酒駕不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之先例,奉勸各位愛好杯中之物者千萬不要酒後心存僥倖,萬一被酒測,記得要求警員幫你做生理平衡檢測,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喔!
人權在台灣是什麼屁..殺人放火判刑講人權..吸煙立法講人權..人權??台灣最不值得談的就是人權..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這麼簡單..人權..切..
豁達的人生..才是人生..
東風不來 wrote:
很抱歉!應該在加個網...(恕刪)

你和我在網路對談,不叫你從網路看資料,難不成要心電感應啊?
還是要我叫你去圖書館找資料你會比較開心?

你自己貼的報告都說「吸菸仍是導致二型糖尿的幫兇」,
誰說一定要是直接因素才代表不健康,才代表有害?
不管是不是直接因素,對健康有害就是有害,致癌就是致癌。


九大致癌因素

怎樣預防癌症?這是一個言人人殊的問題,隨著醫學對癌症病因的了解,
美國哈佛大學專家歸納出九大致癌因素,只要避免這些危險,全球每年死於癌症的人可以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依撒堤博士在「刺胳針」醫學期刊發表的報告顯示,
根據廣泛科學研究和政府報告,2001年全球有七百萬人死於12種癌症,其中243萬人和九大因素有關,
包括:吸菸、喝酒、肥胖、蔬果攝取不足、不安全性行為、缺乏運動、都市空氣汙染、室內燃燒煤炭、注射針筒汙染。

依撒堤指出:「只要避免這九大因素,有三分之一癌症死亡可以避免。
預防比醫療科技更能減少癌症死亡,只要在生活形態和環境方面多加注意就可奏效。」

這九大因素中最可怕的殺手首推抽菸,占所有癌症死亡病例的21%,其次是喝酒和蔬果攝取不足。

由於開發中國家的抽菸人口近年有增加趨勢,預料造成的生命損失會更大。
研究顯示,不論中低所得或高所得國家,菸、酒都是最危險因素,
但中低所得國家的第三大殺手是蔬果攝取不足,高所得國家則是肥胖。

自己查一下香菸內含有多少致癌物吧,一點也不難找,
刺胳針的資料也是,手指會敲鍵盤就找得到。
東風不來 wrote:
答覆你的問題!(不知...(恕刪)


誰說不違反公共危險罪就代表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你真的有搞清楚兩者間的關係嗎?

被起訴公共危險罪就不用繳罰單,是因為法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
獲得不起訴處分代表不受刑事裁罰,所以開罰單就沒有罰兩次的問題,
所以罰單是跑不掉的。

濃度超標就是超標,超標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你自己貼的文章先看清楚好嗎?

節錄自你貼的資料,為保持完整性,錯字我就不改了:

「雖然周姓律師被判無罪,但其仍然還是得依規定繳交罰單,也就是說,
知法懂法的律師,造反交通規則的紅單還是要繳,但不必負公共危險的刑責。」
abc6469 wrote:
人權在台灣是什麼屁..殺人放火判刑講人權..吸菸立法講人權..人權??台灣最不值得談的就是人權..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這麼簡單..人權..切..

呵呵~~~不吸菸的也在講人權...人權??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同樣也適用於不吸菸的人
inoue555 wrote:
你和我在網路對談,不...(恕刪)


你可不可以貼一篇,直接有證據力的文章來看看!

建議您,長官!不要拿統計數字來呼嚨大家,就算要引用也要有出處、由來、時間點。

既然您找到您相信的,為什麼不貼出原文或是完整的報告呢?連節錄都沒有,就是一個媒體聽說的報導,

請問您要呼嚨誰阿?

癌症是結果,是不是因為吸菸造成都是統計數字和懷疑,沒有直接的證據!我的質疑這樣夠清楚嗎?

我提出一個反證,菸盒上有一個警語“吸菸味導致口臭、口腔疾病“。這個說服力就很強。直接,是事實有證據甚至隨時可以驗證!

這個讓人信服。毋庸置疑~

我貼出酒後駕車的報導,有日期有時間還有律師的評論。希望這樣可以說服您,酒後駕車不一定是犯罪的事實,這樣清楚嗎?

順便也讓看文的網友和您,可以了解一下,酒駕會觸犯公共危險罪,是因為不能安全駕駛,不是因為喝多和喝少的問題!這樣您了解嗎?

酒駕公共危險獲判無罪!代表無罪~

既然沒有法源依據,您認為行政條例站得住腳嗎?

對!這個律師直接紅單繳了(或是沒繳?因為沒後續報導,也無從得知了)

既然法源不存在,試問提起行政訴訟的勝率會不高嗎?

自由的真諦是以不傷害他人為原則

就這樣
要抽煙沒問題
但請以其他不抽煙的人為考量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東風不來 wrote:
你可不可以貼一篇,直...(恕刪)


犯刑法之罪,與受行政裁罰,本質上相異,
適用的法律亦相異

不構成犯罪不代表不違規,
不構成犯罪,不代表行政罰即失去法源依據,

酒駕開罰單是依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醉態駕駛罪是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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