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 父親將十個月大女嬰丟入煮麵熱鍋!

小妹妹

願妳忘掉今生的苦難折磨
在另一世界當個快樂的小天使
一路好走.....

以暴制暴 無法為女嬰換回生命或正義 我們都不是法官 無權去判那一對父母的罪
大家憤怒又難過的心情 我也有 但請大家靜心等待 法官一定會判那對父母重刑的

相信她母親的心情已掉入谷底
而那位父親 我想他的生命已經走到盡頭 他應該無法再面對自己或被這社會所接受

想想 他們會做出這樣殘忍的事 事情本身就夠悲慘了 我們的憤怒與怒罵都無法比他們自己的行為 更令他們感到痛苦
要慶幸不是我們的親人作出這樣的行為

要理性 讓行為暴力 言語暴力都能離開這社會
看見
冰冷弱小的身軀
插滿各樣的維生管線
靜靜地
躺在孤單的病床上
靜靜地
閉上了雙眼
與這短暫相逢的世界告別


家裡的布偶玩具
蜷縮在樓梯轉角
它們期待著
再次和小主人一起遊戲
期待著
努力期待著
殊不知
這會是個空愁帳


路上
妳要安穩的走好
不要回頭
不要躊躇
不要記住身體苦痛
不要記住不堪回憶
前面就是你的歸途
前面就是你的期待


那裡
處處鳥語花香
人人親善平和
充滿喜悅幸福
洋溢快樂美滿
不要猶豫
不要蹉跎
我們都在後方鼓勵著妳
加油!努力前行...


叔叔累了
連續幾個夜裡
關心你的狀況
給你寫了加油的信
為你奏了療傷音樂
寄到妳住的醫院
還有好多好多
叔叔阿姨為你祈禱
你看見了嗎?


回想起
你嚎啕大哭的情境
一垂淚眼掛在稚嫩的臉龐
雙眼不由自主的模糊
乾了又濕 濕了又乾
苦痛夜半難以成眠
瀏覽我家弟弟幼小相片
照片裡的他跟你一樣
才剛剛長出兩顆小小門牙
不同的是
他在家裡安眠
妳確在醫院與死神搏鬥
太沉重
這對妳來說 實在太過沉重阿


這是結束
也是開始
來生
一定要找個愛你的爸爸媽媽
一個溫暖的家

別了


叔叔再幫你泡一瓶牛奶好不好?
5
妹妹 妳一路好走..告別人間的苦痛
好想哭,小妹妹好可憐喔~~~

從心裏打冷戰出來!沒有人性,沒有血性!

那雙父母跟本沒有做父母的資格!

小妹妹,在天國裏希望你能幸福!
都拖了一年,判決還是沒下來,此案件其實不是很複雜,比此案晚4個月的樹林火車殺人案已經判下來了新聞報導(但判決書尚未上網,請上這個網址進行查詢),本案去年4月27日就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不知道再拖什麼?


此案件相關法律問題


為了各位網友的期待,筆者試擬一份非官方判決書,但若正式判決書出爐,仍應以正式判決書為準。筆者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員,故會有不符格式及用詞的情況,敬請見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罪事實
甲○○為被害人丙○○之父,(略),應能預見嬰兒若被丟入熱鍋
中,極易造成嬰兒死亡的結果,竟在98年4月18日上午10
點10分,在彰化縣和美鎮○○路○○號因與其同居人丁○○發生
激烈爭執,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於上開地點將所抱的嬰兒
(即被害人丙○○),丟進原本準備汆燙油麵的滾燙熱鍋,致丙
○○嚴重燙傷,經緊急撈起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四天後因
多重器官衰竭無效,4月21日上午10點05分宣告不治死亡 (略)
理 由
(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x條,刑法第27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7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MM  月  DD  日
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
法 官 ○○○
法 官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MM  月  MM  日
書記官 ○○○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70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樓上的真有心,過了一年了還持續追蹤。
這個案子會不會到最後不了了之?
以下空白
a22akse wrote:
都拖了一年,判決還是...(恕刪)


給你一個讚!!!
正式判決出爐喔!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6140227&pType0=aSOC&pTypeSel=0

案發:2009年4月18日
起訴:2009年4月27日
判決:2010年6月14日

希望政府、社會、以及每一位公民能善盡自己的責任,一同防止虐待兒童事件的發生,情緒管理更是每位公民不可逃避的人生課題。
他殺了女兒,我們卻要花錢讓他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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