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薇小姐 wrote:R主管的意思是:要我自願離職,但可考慮多發一個月薪資~....(恕刪) 或許是我多慮了,但我覺得這句話就是陷阱!既然是自願離職,公司又何必多花那一個月的薪資呢??看過我們公司太多這種例子了....只不過我們老闆更小氣,只願意算到月底給你所以有些同仁離職後和公司鬧上法院,但據說公司這邊還沒贏過!
你可以參考一下知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1511870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10404721記得看一下之前的契約,然後收集證據吧或者直接打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詢問不要將公司的不合法合理化,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不然公司以後想要趕人走,就用調職不就好了,改天還調到離島勒....
堅持吧還有真的要去買錄影錄音筆,再不然就帶著數位相機去錄影+錄音在勞資會議開始前先聲明錄影錄音,並將器材放置好位置:能照到所有人,包括你、主管、第三方等等人elway 7 wrote:不適任.....就是開除為什麼要給資遣?有熟悉勞基法的朋友可以解釋嗎? 自願離職不能申請補助,資遣可以申請補助,除非你是老闆兼員工,而且公司只有你一個,不然一定要知道這一點另外,有人願意花一個小時去公司上班,但如果一個小時變成兩個小時,那就很辛苦了所以我猜是想逼樓主離職沒錯,堅持啊...
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恕刪)想請問..妳是今年的9月上班嗎??還是已經上好多年了??如果是今年9月..就算給妳拿到非志願離職單..具我所知應該是請不到失業金的..還有你以後還會繼續在這一行工作嗎??如果有..聽我一句勸...算了吧!!公司之間都會互相詢問的!!不是要幫助資方...但是這就是社會!!參考一下!!
艾薇小姐 wrote: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是我要替資方說話光是這點公司就可以在這作文章了上面也有多人提供你意見與其爭一口氣,不如留點名同業間是沒有什麼秘密的補充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lway 7 wrote:同業間是沒有什麼秘密 我沒有要再待在同業啊~~或許很多人會認,為什麼不拿錢了事但我總認為,難道我就算拿錢走了~~名就不臭了嗎?反而更像默認了這些罪名,所以只好離開可是明明不是啊!如果結果都是要被弄走那為什麼我要揹下這些罪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