凜 wrote:
23號那天 我下班後一如以往在高師大的操場慢跑
碰巧那天機車置物箱裡放了太多東西
於是只好把包包跟安全帽一起帶進操場
並跟場上慢跑的大多數人一樣 把東西放在操場旁的台階上
當我慢跑結束要回家的時候 發現只剩下安全帽 包包不翼而飛
於是當下只好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失竊
但是承辦員警卻說 因為我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
(我放的位置後來有一台車停在前方車道 在視線上會有死角)
認為這樣不能報失竊 只能報遺失
還說"如果他是只拿走你手機皮夾 留下包包 這樣算竊盜,他拿走你包包,就算抓到他也能說是他撿到,頂多是侵占遺失物"
(那他只拿走包包 而留下安全帽該怎麼說?)
甚至說"只要你沒有看到他拿出包包裡的東西 就算看到他正拿走你包包而把他攔下來 他都能辯稱是撿到 這樣要說他竊盜都不會受理"
但是在認知中 遺失應該是你不知道在何時何地遺落所有物 撿到的人為了自己利益而不歸還--只構成侵占
竊盜是你知道你的物品在哪裡 卻被他人為了自己或第三者利益而取走吧?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經驗或是比較懂這方面的能解惑一下 不然東西丟了就算了 還被吃案的話就真的.....
...(恕刪)
警方以法院審理結果來說明,
並非不符此類案件判決之常態,
我認為警方還是應先以竊盜罪受理報案,
但最後法院審理之結果應和警方所述相同,
樓主包包應非遺失物(含遺留物)、漂流物,
但可能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首先說明何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
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
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樓主所述情形,
因無錄影帶或證人指證為某人竊取該物,
如某日查獲樓主包包,
該包包占有人(甲)如主張該物為其拾得,
依罪疑惟輕原則,
甲取得包包之可能原因並非僅竊盜一種方法,
除非有積極證據證明為甲所竊,
在甲否認竊取包包情況下,
自難認甲有此之竊盜犯行。
而僅能以甲承認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刑,
本罪僅有罰金刑責較竊盜罪為輕,
故為很多竊盜犯罪之人避重就輕的選擇說辭。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