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能幫忙解答一下嗎?1.我公司特休會依照比例給員工放,我現在特休有7天,他限制我半年只能休3天半公司隔週休但現在(禮拜六半天班)放無薪假,所以都用特休去抵這一天假現在限制我不能放,先前待的公司都沒這樣過,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2.假如我想離職,於14天前提出在詢問會計尚未休完之特休,公司基本上給假不給薪所以照理公司應給我休完未休完特休沒錯吧?若離職後尚未休完可以要求換算薪資嗎?如果公司將特休刻意減半或不給休,我應該可以跟勞工局檢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