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
有一些案例是需要事先...(恕刪)

您說得沒錯~^_^

我是覺得如果要寄存證信函,就要有上法院的打算,不能只是寄寄就算了,
因為工作也會進出法院,有人以為存證信函是什麼天大的東西呢~

以本篇文章來說,寄存證信函的意義何在?我不太明白就是了。
如果對 01 有意見,想到寄存證信函應該就是有所不滿了,
可是我看兩造好像沒有什麼需要通知的,直接提告就好了,
反正只是上法院說清楚而已,最多是在法官面前吵吵架、發洩一下。

要是我可以的話,我很願意接寫存證信函的,因為好寫又好賺啊!

樓主寄存證信函絕對有用,只是用處是什麼?我覺得不過就是對 01 說:「喂喂!我對你們刪我文章,讓我很不爽,給我好好處理啊!不然我要告你們。」
既然如此,不如直接提告就好了。

因為很多人都把寄存證信函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不知道哪時開始有這種權利?)當作是恐嚇的話來威脅人,
要告就告不必要寄存證信函或「保留法律追訴權」了。

PS:「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什麼東西啊?可以吃嗎?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bm2000 wrote:
PS:「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什麼東西啊?可以吃嗎?...(恕刪)


這個句子應該是從政客口中來的吧,不知道幾年前,這句"政治口號"就流傳了下來
這句話一點實質意義及道理都沒有。

另外,從樓主的案例來說,只是純不爽而已,
在這裡寄什麼存證信一點用都沒有,再者,過去(很早以前)就發生過了
而且勝方是站上。

早期bbs發生過兩件大事,後來給于站方有很大的管理權利,
一個是有個白目利用bbs寄信給柯林頓,說要殺了他,
另一個就是站上的文章被刪了,發文者告上法院,法院覺得你即然註冊了,就是同意站上的規則,所以判敗。

所以就算站上亂刪文,亂停權,你也只能罵罵他而已,在法律上,跟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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