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
有一些案例是需要事先...(恕刪)
您說得沒錯~^_^
我是覺得如果要寄存證信函,就要有上法院的打算,不能只是寄寄就算了,
因為工作也會進出法院,有人以為存證信函是什麼天大的東西呢~

以本篇文章來說,寄存證信函的意義何在?我不太明白就是了。
如果對 01 有意見,想到寄存證信函應該就是有所不滿了,
可是我看兩造好像沒有什麼需要通知的,直接提告就好了,
反正只是上法院說清楚而已,最多是在法官面前吵吵架、發洩一下。
要是我可以的話,我很願意接寫存證信函的,因為好寫又好賺啊!
樓主寄存證信函絕對有用,只是用處是什麼?我覺得不過就是對 01 說:「喂喂!我對你們刪我文章,讓我很不爽,給我好好處理啊!不然我要告你們。」
既然如此,不如直接提告就好了。
因為很多人都把寄存證信函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不知道哪時開始有這種權利?)當作是恐嚇的話來威脅人,
要告就告不必要寄存證信函或「保留法律追訴權」了。
PS:「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什麼東西啊?可以吃嗎?
